一、结论
须由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载明悬赏金数额或计算方法、自愿支付承诺、公告发布方式等法定事项;法院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准许,不依职权主动发布。启动前提是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前提,只要其未履行,即可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执行悬赏启动须满足四项要件,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②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③申请书载明法定事项(悬赏金数额或计算方法、自愿支付承诺、发布方式等);④人民法院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该条确立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法院审查许可的启动模式,法院不依职权主动发布悬赏公告。
- 同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并在法定平台发布(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也可以在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特定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该条确立悬赏广告的一般规则,与执行悬赏中举报人完成特定行为后请求支付奖金相衔接。
三、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对悬赏公告的启动条件持相对宽松态度,核心在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不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难以查找为前提。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发布悬赏公告;若被执行人主张其具备履行能力、不应发布,该主张一般不被支持。落点在于是否未履行,而非是否无财产。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确认前提:已进入执行程序且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文书义务;先核实执行立案与履行状态,再着手申请。
- 申请书必备内容: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自愿支付承诺、公告发布方式(法定平台,以及是否扩展其他媒体及费用承担)。事项不齐可能被退回补正。
- 把握十日审查期: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不准许的,可了解理由并补正后再次申请。
- 主动扩展发布渠道:可书面申请在报纸、网络平台等媒体发布,费用自行承担,提升线索命中率与威慑效果。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