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稽查或欠税追缴中可能采取保全与强制措施,若主体、范围、程序把握不当,会直接影响企业资金链与经营。
①保全措施适用于“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且有明显转移迹象等法定情形,须经批准并出具文书;
②强制执行(从存款中扣缴、扣押查封拍卖)须先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方可采取;
③措施不得超出应纳税款范围,不得查封扣押个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④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解除相应保全措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40、42、43、44条:保全与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范围与限制;
《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的设定、程序与救济;
《国家赔偿法》:违法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造成损失的赔偿。
①收到保全或强制执行文书的,核查主体、范围、金额与审批程序是否合法;
②确需解除保全的,可通过提供纳税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主张;
③对超范围查封、影响正常经营造成损失的,及时固定证据并主张赔偿;
④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注意复议前置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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