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怎么办?集体土地征收流程与救济权利|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行政法(含土地房屋征收)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研究 · 发布:2026-09-05 · 更新:2026-09-17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集体土地征收分“批前→报批→批后”三阶段共14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多数成员异议应组织听证,征地批复国务院批不可诉、省级批可复议,补偿安置决定与责令交地决定可复议可诉,未批先征可诉请确认违法并索赔。
集体土地征收走的是“批前 → 报批 → 批后”三阶段,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最大的不同有二:一是征地批复是绕不开的前置门槛(须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二是强制路径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 申请法院执行”的三段式。本文把流程拆成三阶段十四步,在每个节点标注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和救济窗口,并给出一张“政府行为 × 听证 / 复议 / 诉讼”总表,重点讲清征地批复的可诉性边界、补偿安置方案听证、补偿安置决定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复议诉讼,以及未批先征的维权路径。

问题一:集体土地征收,完整流程分几步

(一)法律规则

依据《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44-4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26-32条、第62条,集体土地征收分批前、报批、批后三阶段十四步:

集体土地征收流程总览(对照温州中院《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指引(试行)》第5页流程图)
三个阶段十四步:批前(①-⑧)→ 报批(⑨)→ 批后(⑩-⑭)
批前阶段 · 县市级政府组织(①-⑧)
①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含征收范围、目的、现状调查安排
②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权属地类面积、住宅及附着物,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地集体组织及成员参加,报政法部门备案,风险高应暂缓
④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风险评估、现状调查和补偿标准编制,含补偿方式标准、安置、社保、签约期限
⑤公告方案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听取集体组织及成员、村委会和利害关系人意见;一并公告现状调查结果
⑥组织听证过半数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应当听证;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并发布
⑦征地补偿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权属证明,在公告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
⑧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所有权人(村集体)、使用权人(每户)分别签订;个别难以达成协议的,申请征收时如实说明
↓
报批阶段(⑨)
⑨申请征收土地并获批报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须先办农用地转用审批
↓
批后阶段 · 实施(⑩-⑭)
⑩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收到批准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村公告,载明批准机关、文号、范围、救济途径
⑪对未签约户作补偿安置决定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即可作出,不需要等待公告期满;可复议可诉
⑫落实补偿安置足额支付各项费用、落实社保、核定安置参保名额;先补偿后搬迁
⑬责令交出土地补偿安置已落实后仍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交出土地
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拒不交出土地又不复议不诉讼的,申请法院执行;政府不得自行强拆
集体土地征收流程三阶段十四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照温州中院《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指引(试行)》第5页流程图)
阶段步骤内容与要点
批前
(县市级)
①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范围确定后,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载明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预公告期内抢栽抢建不予补偿(实施条例第26条)
②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调查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农民村民住宅的权属、用途、面积,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并交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实施条例第26条)。拒绝签字的后果: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政府可以通过公证、第三人见证、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调查结果;但政府未依法开展现状调查或未将调查结果交当事人确认的,属于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后续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撤销。
③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报政法部门备案;应当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认为风险高的应暂缓
④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可由属地资规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屋征收等部门编制;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编制,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签约期限等
⑤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应当一并公告土地(含地上附着物)现状调查结果(实施条例第28条)
⑥ 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过半数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土地管理法》第47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依职权组织听证;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方案并对外发布
⑦ 征地补偿登记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单位、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办理登记的机构可委托公证机构对登记情况进行公证
⑧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分别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所有权人通常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使用权人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补偿安置协议需要与每一户使用权人分别签订。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报批⑨ 申请征收土地并获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第46条);征收农用地须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第44条);报批材料包括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申请等
批后
(实施)
⑩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收到批准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公告;载明批准机关、文号、范围、时间、救济途径(实施条例第30条)
⑪ 对未签约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对未达成协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实施条例第31条)。最快时间节点: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当日即可对未签约户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不需要等待公告期满或额外期限。补偿安置决定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并告知复议诉讼权利。,可复议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⑫ 落实补偿安置(批后组织实施)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落实社会保障费用;核定安置参保名额、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先补偿、后搬迁(《土地管理法》第48条)
⑬ 责令交出土地已补偿安置后仍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实施条例第62条),前置条件是补偿安置已落实
⑭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拒不交出土地又不复议不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不得自行强拆

(二)司法实践倾向

未批先征是集体土地征收最高频的违法形态。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明确:行政机关未取得征地批复前实施的拆除行为,即便事后补办手续,仍构成程序违法;集体土地上城市更新征收房屋,必须先行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批复,无审批文件则整个征收项目缺乏法定基础。征收土地公告(批后公告)超期,指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超过15个工作日才发布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0条)、补偿安置未足额到位即启动搬迁、责令交出土地前补偿未落实,均属程序违法事由。

(三)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认准三阶段判断进度:批前阶段先看预公告与现状调查,报批阶段核征地批复,批后阶段盯补偿安置落实与搬迁通知;第二,征地批复是核心证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取征地批复、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确认项目是否未批先征;第三,时限核对: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方案公告不少于30日、征收公告在收到批准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任一不足即程序违法;第四,先补偿后搬迁是底线:补偿安置未足额到位即要求腾地的,可依法拒绝
  1. 信息公开调取批复
    确认征地批复、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否齐备,识别未批先征
  2. 核对三阶段时限
    预公告、方案公告、征收公告各环节期限是否到位
  3. 公告期内书面提异议
    方案公告30日内提意见,过半数异议可触发听证
  4. 对补偿决定复议或诉讼
    60日内申请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5. 守住先补偿后搬迁
    补偿安置未足额到位的,可依法拒绝腾地
  • ≥10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期
  • ≥30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求意见
  • 15个工作日内收到征地批复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 60日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 6个月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期限
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典型案例
法院 / 案号裁判规则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行申5429号行政机关在未取得征地批复前实施的拆除行为,即便事后补办手续,仍构成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判例(城市更新征收)集体土地上城市更新征收房屋须先行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征地批复,无审批文件则整个征收项目缺乏法定基础,拆除行为实体违法;村委会参与实施不影响县政府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主体的责任认定。
合法性硬门槛三查(自然资源部最新标准):①成片开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是省级政府批准成片开发征收方案的前置硬条件,未达比例即批准的,方案批复本身缺乏合法性基础(自然资规〔2023〕7号);②社保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应足额纳入征地成本,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安排,专款专用、记名卡直付(国办发〔2006〕29号等);③征收土地公告未依法在收到批准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的,属于程序违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0条,2021年修订后将原《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的10个工作日调整为15个工作日)。

问题二:补偿安置方案,村民可以申请听证吗

(一)法律规则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30日以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
  • 听证笔录是方案修改的重要依据;多数成员异议是触发“应当听证”的法定条件。

(二)司法实践倾向

“多数成员提出异议而政府未组织听证”“方案公告未满30日即报批”属于程序违法事由。司法审查中,未依法组织听证、未听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即报批的,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影响后续补偿安置决定及征收行为的合法性。

(三)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用足公告期: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0日以上,期限内书面提出异议并留痕;第二,多数异议触发听证:组织成员联名书面提出方案不符合法规的意见,可触发“应当听证”;第三,听证与后续救济衔接:听证是针对方案的程序参与,对最终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仍可复议或诉讼;第四,注意集体经济组织角色:方案征求意见与听证对象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第五,听证异议有法定时限: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多数成员要求听证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问题三:征地批复能复议、能诉讼吗

(一)法律规则

  • 国务院批准的征地批复:属于终局行政行为,不可复议、不可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立他字第1号复函明确:国务院批准征地后,有关部门将批准内容以批复形式通知省级人民政府,属于国务院批准征地行为的组成部分,国务院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批复:依《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26条,对省级政府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裁决为最终裁决)。
  •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函〔2022〕130号,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作出的成片开发批复,属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就未来区域土地征收开发利用方式的内部审批,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宜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二)司法实践倾向

征地批复的可诉性在实务中呈“分层”格局:国务院批准,终局不可诉;省级政府批准,复议(向省政府)是主要入口,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立他字第2号答复进一步明确,针对省级政府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依法处理的,相对人可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实践中更常用、更稳妥的路径,是起诉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对外发生效力的行为,在诉讼中一并审查征地批复及其依据的合法性,避免直接以批复为标的引发受案范围争议。

(三)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先查批准机关: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征地批复,确认是国务院批准还是省政府批准,决定救济路径;第二,国务院批准不可诉:不要对国务院批准的批复本身起诉,转向后续对外行为;第三,省政府批准走复议:向省政府申请复议(60日),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第四,间接审查更稳:起诉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决定时一并主张批复实体违法(超批准范围、无农用地转用审批等)
批复类型是否可复议救济入口
国务院批准征地批复终局,不可复议不可诉;转向征收公告、补偿安置决定等对外行为起诉
省级政府批准征地批复可向省级政府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起诉,或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成片开发方案批复一般不纳入复议范围系上下级内部审批,对相对人不产生实际影响
征地批复救济路径典型案例
法院 / 文号裁判规则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立他字第1号复函国务院批准征地后以批复形式通知省级政府,属国务院批准征地行为的组成部分,国务院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国土资源部等不是作出征地决定的适格行政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立他字第2号答复当事人针对省级人民政府行政行为向同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以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函〔2022〕130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批复系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审批,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宜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问题四: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能复议能诉讼吗

(一)法律规则

  •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实施条例第31条):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这是可复议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征地人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实施条例第62条):征收范围内房屋等已补偿安置后仍拒不搬迁腾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这也是可复议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前置条件:补偿安置已落实、先补偿后搬迁。
  • 强制执行的衔接: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交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安置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法院不应准予执行。

(二)司法实践倾向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可诉性是明确的,法院会重点审查“补偿安置是否已足额落实”“是否先补偿后搬迁”“相对人是否在复议诉讼期限内”。补偿安置未到位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准予执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前后衔接的两个行为,均分别可复议可诉,不能混为一谈。温州地区实务口径:对于零补偿的未登记建筑(认定为不予补偿的),可以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直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该口径已得到温州中院、浙江高院裁判支持。

(三)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区分两个行为:补偿安置决定在前(对补偿安置内容不服就告它),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在后(对腾地义务不服就告它),救济对象别搞混;第二,核对前置条件:责令交出土地前补偿安置是否已足额到位,未到位即责令交地的,是重点抗辩事由;第三,守期限:复议60日、直接起诉6个月,收到决定书要核对其是否载明救济途径和期限;第四,执行环节把关: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依法提出异议,主张补偿安置未落实、法院不应准予执行

问题五:未批先征,村民怎么维权

(一)法律规则

  • 未批先征(未取得征地批复即实施征收、拆除)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4、46条,属违法征收。
  • 救济路径:起诉请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并一并主张行政赔偿;对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可诉请确认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
  • 期限:复议60日、直接起诉6个月(《行政诉讼法》第46条、《行政复议法》第20条)。

(二)司法实践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显示:未取得征地批复前实施的拆除行为,即便事后补办手续,仍构成程序违法;未批先征土地、强拆后未足额补偿的,法院确认征地行为违法,责令补办手续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费,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违法强拆的责任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市县级政府及其确定的征收部门依法具有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职权的前提下,政府不能举证证明系其他主体拆除的,推定其为强拆责任主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政府能举证证明系其他主体拆除的,不承担责任。这是"可以反驳的推定",并非"找不到谁拆的就都是政府的责任"。

(三)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先取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征地批复、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固定“未批”证据;第二,起诉确认违法:对未批先征的征收行为提起确认违法之诉,一并主张赔偿;第三,强拆固定责任主体:保存强拆现场视频照片,无法证明系其他主体拆除的,向市县级政府主张责任;第四,别因信访误期:信访不中断起诉期限,复议60日、直接起诉6个月,发现违法尽早启动
未批先征维权典型案例
法院 / 案号裁判规则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行赔申51号县政府未批先征土地、强拆后未足额补偿的,确认征地行为违法,责令补办手续并支付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费,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浙行终154号)征收中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征收部门依法具有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强拆责任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政府具有上述职权的前提下,政府不能举证证明系其他主体拆除的,推定其为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违法强拆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政府能举证证明系其他主体拆除的,不承担责任。这是"可以反驳的推定",并非"找不到谁拆的就都是政府的责任"。

附录A:高频援引法规速查

与集体土地征收流程与救济对应的核心条款(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法规名称 / 公布·实施日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修正
第44条农用地转用审批;第45条公共利益六类(含成片开发须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第46条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征地批准;第47条征收公告、多数成员异议应组织听证;第48条补偿项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附着物青苗、社保费用)、区片综合地价、先补偿后搬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年修订
第26条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状调查共同确认;第28条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少于30日、听证;第31条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第32条费用足额到位、社保费用单独列支;第62条责令交出土地与申请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24.01.01
第20条复议申请60日;第26条对省级政府行政行为向该省级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年修正
第45条经复议起诉15日;第46条直接起诉6个月;第12条受案范围;第13条国务院终局裁决行为不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20号
第12条:征收集体土地未就地上房屋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权利人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扣除已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附录B:典型案例裁判规则速查

本文援引裁判规则要点提炼(以法院与案号为准,当事人姓名作脱敏处理)
审理法院 / 文号裁判规则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行申5429号未取得征地批复前实施拆除,即便事后补办手续,仍构成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行赔申51号未批先征、强拆后未足额补偿,确认征地行为违法,责令补办手续并足额支付补偿,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立他字第1号复函国务院批准征地行为不可诉;国土资源部等不是征地决定的适格行政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立他字第2号答复针对省级政府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依法处理的,可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应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函〔2022〕130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批复系内部审批,不宜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7)浙行终154号)征收中只有市县级政府及其确定的征收部门有组织实施强拆职权。强拆责任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政府具有上述职权的前提下,政府不能举证证明系其他主体拆除的,推定其为强拆责任主体,违法强拆承担国家赔偿;但政府能举证证明系其他主体拆除的,不承担责任。这是"可以反驳的推定",并非"找不到谁拆的就都是政府的责任"。
说明:本文案例均作脱敏处理,裁判规则要点为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法院官网公开判例及最高法复函、答复的提炼,具体以原判文/复函为准。实务文章仅供普法与研讨参考,不构成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集体土地征收的完整流程是什么?分几个阶段几步?

集体土地征收按《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44-4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26-32条走“批前→报批→批后”三阶段十四步(对照温州中院《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指引(试行)》第5页流程图):批前为①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②开展土地现状调查(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地集体组织及成员参加,报政法部门备案)、④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⑤公告方案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一并公告现状调查结果)、⑥组织听证(过半数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应当听证)、⑦征地补偿登记、⑧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难以达成协议的申请征收时如实说明);报批为⑨县级以上政府申请、报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须先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批后为⑩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收到批准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⑪对未签约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复议可诉)、⑫落实补偿安置(足额支付费用、落实社保,先补偿后搬迁)、⑬责令交出土地(补偿安置已落实为前提)、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政府不能自行强拆,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Q2: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村民可以申请听证吗?

可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听证是补偿安置方案阶段的程序参与权,属于“应当组织”的法定情形,不是可开可不开。

Q3:征地批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吗?

分情况。国务院批准的征地批复属于终局行政行为,不可复议、不可诉讼(最高法〔2006〕行立他字第1号复函明确国务院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批复,依《行政复议法》第26条可向作出批复的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裁决为最终裁决)。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批复属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审批,不宜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法办函〔2022〕130号)。实务上更常用的路径,是通过起诉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对外发生效力的行为,在诉讼中一并审查征地批复的合法性。

Q4: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可以复议或诉讼吗?

都可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第62条)都是可复议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征地人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作出后,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交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的前置条件是补偿安置已落实、先补偿后搬迁,补偿安置未足额到位的,法院不应准予执行。

Q5:没有征地批复就征地(未批先征),村民怎么维权?

未批先征属于违法征收,村民可以起诉请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并一并主张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显示:行政机关在未取得征地批复前实施的拆除行为,即便事后补办手续,仍构成程序违法;未批先征土地、强拆后未足额补偿的,法院确认征地行为违法,责令补办手续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费,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权时要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征地批复等文件确认是否未批先征,守住复议60日、直接起诉6个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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