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信息披露责任与虚假陈述连带赔偿|温州律师项若森|公司法实务文章

领域:公司法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09-22 · 更新:2026-10-01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上市公司董监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负有法定义务。发生虚假陈述致投资者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免责的关键是证明自己已勤勉尽责(如提出异议并记录、主动核查),而非简单主张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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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问题背景
  2. 核心观点
  3. 法律依据
  4. 实务建议

一、问题背景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投资者往往将董监高列为共同被告,独董、财务总监、董秘等责任边界成为焦点。

二、核心观点

①信息披露违法时,发行人的董监高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无过错;

②过错的判断以是否勤勉尽责为核心;

③异议记录、专业核查、及时报告是免责的重要证据;

④连带责任后可向真正责任人追偿。

三、法律依据

《证券法》:信息披露义务、虚假陈述的行政与民事责任、董监高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过错与免责规则;

《公司法》《刑法》第161条:相关责任与违规披露罪。

四、实务建议

①建立信息披露内控与审阅留痕流程,重大事项提前介入核查;

②对存疑数据与交易要求补充说明或专项核查;

③异议与保留意见务必书面记入并及时上报;

④被诉时围绕“无过错/已勤勉尽责”组织证据链。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常见问题(FAQ)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 董监高一定连带赔偿吗?

负有责任且不能证明无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证明已勤勉尽责的可免责。

Q: 独董、董秘、财务总监责任一样吗?

按其职责范围与过错程度认定,核心仍是是否勤勉尽责、有无异议与核查记录。

Q: 连带后能追偿吗?

可以。承担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可向真正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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