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员工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先不掏钱、不行权不持股,公司当期无现金支出,适合初创、成长期企业。
直接授予股权,但附服务期或业绩条件的解锁限制,未达条件公司可回购注销。绑定力度强于期权,员工一开始即具股东身份,适合稳定期企业。
不登记为股东,只享受分红或股权增值对应的现金收益。不触动股权结构、不办工商变更,操作最轻;但本质是薪酬安排,离职时易按劳动争议处理。
员工不直接登记为目标公司股东,而是通过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员工作为平台的有限合伙人(LP),是温州中小微企业最常用的落地方式。
一般限于对经营有实质影响的核心人员:联合创始人、核心技术与销售、关键中层。
先定"总量池"(通常占总股本10%—20%),再按岗位、职级、贡献分配到个人。法律依据:股份公司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回购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
行权价应有合理定价依据。解锁条件分两层:服务期(如分四年解锁、每年25%)与业绩条件(营收利润达标或个人考核合格),要可量化、可举证。锁定期内不得转让、质押股权(或平台份额)。
必须事先约定:员工主动离职、协商解除、违纪辞退、退休、死亡等情形下,已解锁与未解锁股权分别如何处理——按原价、净资产还是公允价回购,由公司还是指定主体回购。
一是控制权集中,GP以极小出资即可控制平台所持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表决权;二是进退便利,员工入、出平台只需在合伙企业层面办LP份额变更;三是责任隔离,LP以认缴出资为限担责。
目标公司定向增资,由持股平台认缴。需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其他原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属法定例外;该情形可按章程或股东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实施;合计持股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由老股东将部分股权经持股平台转让给激励对象。要点: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八十四条),需书面通知并留存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转让还涉及个税申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授予协议》《合伙协议》约定"离职时由公司/GP按约定价格回购",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一般从约定。回购价格应区分离职原因(过错离职、无因离职、退休身故)约定不同对价,避免"一刀切原价回购"被认定显失公平。
员工因公司裁员、被并购等非自身原因离职时,约定已授予未解锁股权全部或部分加速解锁,是常见平衡安排,应在方案阶段明确。
对"未达解锁条件即离职"或"严重违纪被辞退"的员工,约定公司有权无偿收回未解锁部分,实务中多获支持;但对已解锁部分直接无偿没收易引发争议,建议改为"按约定折价回购"。
一是股权结构集中、代持常见,搭平台前先把实际股权结构、历史代持梳理干净;二是控制权优先,GP务必由创始人一方牢牢掌握;三是本地企业现金流敏感,多用期权、限制性股权,慎用需大额现金支出的虚拟股权分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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