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冻结分两个阶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股权冻结须向被执行人(股东)、目标公司及公司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方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与执行裁定书。市场监管部门收到通知后,冻结期间不得为该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出质登记。
冻结不剥夺股东资格本身,不禁止股东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也不冻结公司自身经营账户与资产。
冻结期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非一律无效,但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无法取得股东资格的对外公示效力。若受让方明知股权已被冻结仍签约并要求过户,法院不予支持。例外:经法院裁定监督、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转让可予准许。
法院决定处置被执行股权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
法律依据:法释〔2021〕20号关于评估的条款。
评估完成后,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股权,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中,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于拍卖日到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法释〔2021〕20号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条款。
目标公司在股权执行中负有法定配合义务: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后不得擅自办理被冻结股权的变更、质押;如实提供财务账册配合评估;不得就被执行股权向被执行人分红(法院裁定提取除外)。
被执行人可在执行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履行或提供其他担保,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解除股权冻结。
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提出执行异议;对裁定不服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股权冻结与强制执行,是将股东已持有的股权作为被执行人(股东本人)的责任财产处置;而"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公司财产不足时,将原本不是被执行人的股东追加进来,令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两者法律性质、适用条件完全不同。
温州民营企业密集,股东以股权对外担保、个人借贷后股权被冻结的情形常见。部分企业主涉诉后试图通过"代持"或"0元转让"转移被冻结股权,此类操作无法对抗执行,还可能触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风险。建议涉诉股东尽早评估股权价值,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和解。
站在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角度:
站在被执行人(股东)角度: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