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理法院 / 案号 | 信息是否含深度内容 | 是否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 裁判观点 |
|---|---|---|---|
| 重庆五中院 (2019)渝05民初1225号(入库) | 是(姓名、电话、微信、证照、家庭地址及交易意向与需求) | 是(劳动合同保密承诺+相应措施) | 构成商业秘密;二被告共同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三倍。 |
| 最高法 (2021)最高法知民终312号(入库) | 是(客户需求种类、报价原则等深度信息) | 是(保密协议+领取保密费,高管负法定保密义务) | 构成商业秘密;高管未单独签协议不免责;停止侵害考虑领先优势存续期间。 |
| 河南高院 (2016)豫民终347号(入库) | 是(品种、规格、数量、成交日期、单价、备注反映独特需求) | 是(保密制度+明确保密条款+竞业限制+保密费) | 构成商业秘密;员工及关联公司共同侵权。 |
| 广州白云区法院 (2022)粤0111民初428号 | 否(仅客户名称、地址、开户行等公开信息) | 否(未提供明确载体或系统化管理证据) | 不构成商业秘密。 |
| 上海金山区法院 (2024)沪0116民初3845号 | 是(客户名称、联系方式、收货地址、购买记录等) | 是(加密系统、分级权限、保密协议、统一工作手机) | 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离职后利用信息推销构成侵权。 |
| 杭州拱墅区法院 (2021)浙0103民初3150号 | 是(实地拜访获取对接人、客户类型、阶段、流失原因等深度信息) | 是(保密协议+系统访问导出权限) | 整体构成商业秘密;支持约定赔偿15万元。 |
| 上海普陀区法院 (2021)沪0107民初2713号 | 否(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简单购买意向) | 否(无专门保密制度或实质措施) | 缺乏深度信息与稳定交易关系,不构成商业秘密。 |
| 宁波海曙区法院 (2024)浙0203民初8171号 | 否(无法体现联系人、付款方式、利润率等深度信息) | 否(未举证有效保密措施) | 运营文件为通用流程,不构成经营秘密。 |
| 北京朝阳区法院 (2020)京0105民初68246号 | 否(信息记载于销售合同,未证明深度内容) | 否(未签保密条款,未证明制度公示或专人管理) | 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不构成商业秘密。 |
| 宁波海曙区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621号 | 否(31个名单中仅2个实际签约,多数洽谈阶段) | 否(未签保密协议,内部制度未规定保密义务) | 缺乏深度信息且未采取合理措施,不构成商业秘密。 |
| 西安中院 (2021)陕01知民初1号 | 否(仅笼统“客户资料、客户登记表”,无具体内容) | 否(虽签保密协议但未证明秘密性或价值性) | 未能提供具体明确的商业秘密内容,不构成商业秘密。 |
| 广州荔湾区法院 (2023)粤0103民初23236号 | 否(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 否(未举证实质性保密措施) | 微信客户名单缺乏深度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
| 绍兴柯桥区法院 (2021)浙0603民初3704号 | 否(供应商信息不含具体交易习惯、意向等特殊信息) | 否(仅签保密条款,未采取其他措施) | 供应商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
| 安宁法院 (2025)云0181民初342号 | 否(仅微信名称及自备注年龄、性别、咨询项目) | 否(保密协议未明确列微信列表,未技术限制) | 公开信息缺乏深度与稳定交易关系,不构成商业秘密。 |
| 宣城中院 (2021)皖18民初370号 | 否(很多仅一个电话,连客户名称都不具备) | 否(分组管理仅为管理方式,非保密措施) | 缺乏深度信息,分组管理不构成保密措施。 |
| 审理法院 / 案号 | 技术信息载体 | 是否构成技术秘密 | 裁判观点 |
|---|---|---|---|
| 佛山禅城区法院 (2025)粤0604民初14342号 | 宴会厅设计图纸、报价策略 | 是(具非公知性、商业价值并采取措施) | 设计图纸及报价策略构成商业秘密,被告行为侵权。 |
| 重庆沙坪坝区法院 (2020)渝0106民初19740号 | U盘中的技术数据 | 否(无法判断专有或开源,未证保密措施) | 仅凭文件名称类型无法判断,且公司默许使用U盘,不成立违约。 |
| 西安雁塔区法院 (2021)陕0113民初13733号 | 设计图纸 | 否(无法证明属保密协议约定秘密,发送时协议未生效) | 证据不足证明保密协议生效后泄密,且无法证明图纸属商业秘密。 |
| 深圳南山区法院 (2024)粤0305民初4501号 | 系统技术秘密 | 否(未提交系统具体载体和内容,无法确定范围) | 权利人未明确技术秘密具体内容和范围,无法认定。 |
| 深圳龙岗区法院 (2020)粤0307民初34885号 | 客户名单、销售合同、图纸 | 否(原告自认权利人为前任职单位,非其本人) | 未明确商业秘密范围且自认信息权利人为第三方,不构成。 |
| 最高法 (2021)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入库) | CMP设备生产图纸 | 是(图纸可确定秘密内容与范围) | 图纸是技术秘密载体,可主张全部集合或具体技术点;一审以未明确秘密点驳回属适用法律错误。 |
| 最高法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30号(入库) | 摆料机相关技术信息 | 是(未销售但具商业价值,签保密协议,未在先专利体现) | 技术秘密认定是法院法定职责,不因当事人约定免除;满足三要件。 |
| 审理法院 / 案号 | 是否签保密协议 | 其他保密措施 | 裁判观点 |
|---|---|---|---|
| 宁波海曙区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621号 | 否(与冠塔签合同但未约定保密,与德庭未签任何协议) | 否(内部制度未规定保密义务,未标记分类加密) | 未签协议且无其他合理措施,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 |
| 湛江麻章区法院 (2023)粤0811民初1362号 | 是(签《重要岗位员工协议书》) | 否(未形成书面制度,未管控电脑USB,可公共网络传输) | 仅签协议无其他管理配合,不足以防止泄露,不构成商业秘密。 |
| 重庆沙坪坝区法院 (2020)渝0106民初19740号 | 是(签保密协议) | 否(默许员工用U盘,未对数据有效管控) | 公司默许使用U盘与保密要求相悖,难认已采取措施。 |
| 西安雁塔区法院 (2021)陕0113民初13733号 | 是(签保密协议) | 否(无法证明图纸属商业秘密,发送时协议未生效) | 协议签订晚于发送时间,无法证明协议生效后泄密。 |
| 深圳南山区法院 (2024)粤0305民初4501号 | 是(签《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 | 否(未举证经营秘密内容,未提供技术秘密载体) | 虽签协议但未明确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无法认定。 |
| 北京朝阳区法院 (2020)京0105民初68246号 | 否(关联公司合同未直接约定保密条款) | 否(未证明制度已公示送达) | 完全未采取措施,所主张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
| 审理法院 / 案号 | 要点 | 裁判观点 |
|---|---|---|
| 惠州中院 (2018)粤13刑终361号 |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恶性区分量刑 | 三上诉人行为均构罪;工作中参考使用与为牟利盗卖主观恶性不同,量刑酌情区分。 |
| 江苏高院 (2015)苏知刑终字第00012号 | 证据不足改判无罪 | 技术信息是否非公知、损失是否达50万入罪标准均存疑,未排除合理怀疑,改判无罪。 |
| 宁波中院 (2021)浙02刑初35号 | 虚拟许可价值作刑事量刑依据 | 以收益法评估的虚拟许可价值182万元认定损失数额,作刑事量刑依据(关联民案据以定赔)。 |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5)粤73民初3188号 | 刑民衔接 | 权利人就同一技术秘密同时推进刑事控告与民事维权,民案可据生效刑案认定的损失定赔。 |
| 审理法院 / 案号 | 要点 | 裁判观点 |
|---|---|---|
| 宁波中院 (2021)浙02民初1093号 | 惩罚性赔偿四倍 | “最佳压缩器”技术秘密被员工窃取并成立公司量产,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以刑事认定的损失91.43万元为基数四倍确定赔偿365.72万元,并支持合理维权费用。 |
| 北京朝阳区法院 (2021)京0105民初71073号 | 构成商业秘密+责任承担 | 员工将载密邮件转个人邮箱、打印涉密文件致失控,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权;支持删除载体信息及合理费用。 |
| 东莞第三法院 (2025)粤1973民初4334号 | 违约但无披露使用 | 员工将邮件发个人邮箱违反保密协议,但未披露或使用,判删除+酌情律师费5000元,不支持高额赔偿。 |
| 上海一中院 (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9号 | 技术秘密认定+不正当获取 | 21个研发信息文件具潜在商业价值且采取多种保密手段,构成技术秘密;员工转存个人设备违反规章构成不正当获取。 |
| 法规名称 / 公布·实施日 | 核心内容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09.12实施) | 第一条技术/经营信息范围(含客户信息定义);第二条稳定交易关系/客户信赖抗辩;第五条、第六条保密措施认定;第十条保密义务来源(明示+默示);第十八条返还销毁载体;第二十五条民刑交叉中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2025.10.15实施) | 第十条商业秘密定义与四类侵权行为;第二十六条行政责任(没收+10万,100万,情节严重100万,500万);第三十九条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转移。 |
|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2026.02.24发布,2026.06.01实施) | 第五条、第六条商业秘密定义与“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九条、第十二条保密措施与保密义务来源;第十五条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独立研发、反向工程、前员工通用知识经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行政举报与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 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为境外机构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不要求情节严重即构罪。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03.01实施) | 第二十二条将入罪标准由“造成重大损失”改为“情节严重”;第二十三条增设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提供)。 |
|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04.26实施) | 第十七条“情节严重”(损失或违法所得30万以上;二年内再犯10万以上)与“情节特别严重”(300万以上或破产倒闭);第十八条损失数额五种认定方式。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 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
| 《最高法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 第一条故意+情节严重方可适用;第十条拒不提供账册可据权利人主张定基数;第十二条总额最高为基数五倍,合理开支另计。 |
| 《最高法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2024.12.31) | 加强技术/经营信息司法保护,准确确定商业秘密范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妥善处理科技人员“跳槽”与商业秘密保护关系。 |
|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批)》问题3(2024.03.07) | 客户信息基础信息/深度信息分类;秘密性不要求绝无他人知晓;基础信息若数量庞大、收集困难且具价值,亦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
|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第75项 | 董事、监事、高管以未单独签保密协议主张保密措施不成立的,一般不予支持,对高管适用更严格保密义务标准。 |
| 《最高法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2020.09.14) | 第九条责令侵权人提供侵权获利证据;第十一条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 审理法院 / 案号 | 裁判规则要点 |
|---|---|
| 重庆五中院 (2019)渝05民初1225号(入库) | 客户名单含深度信息+合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共同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三倍。 |
| 最高法 (2021)最高法知民终312号(入库) | 客户名单深度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高管未单独签协议不免责;停止侵害考虑领先优势存续期。 |
| 河南高院 (2016)豫民终347号(入库) | 客户名单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备注反映独特需求,构成商业秘密;共同侵权。 |
| 广州白云区法院 (2022)粤0111民初428号 | 仅公开基础信息且无系统管理,客户清单不构成商业秘密。 |
| 上海金山区法院 (2024)沪0116民初3845号 | 含深度信息+加密权限等措施,构成商业秘密;离职后利用构成侵权。 |
| 杭州拱墅区法院 (2021)浙0103民初3150号 | 实地拜访深度信息+保密协议/权限,整体构成商业秘密;支持约定赔偿。 |
| 上海普陀区法院 (2021)沪0107民初2713号 | 仅基础信息、无稳定交易关系,不满足秘密性,不构成商业秘密。 |
| 宁波海曙区法院 (2024)浙0203民初8171号 | 无法体现深度信息、运营文件通用,不构成经营秘密。 |
| 北京朝阳区法院 (2020)京0105民初68246号 | 未签保密条款、制度未公示,未采取合理措施,不构成商业秘密。 |
| 宁波海曙区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621号 | 缺乏深度信息且未采取措施,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 |
| 西安中院 (2021)陕01知民初1号 | 仅笼统“客户资料”无具体内容,不构成商业秘密。 |
| 广州荔湾区法院 (2023)粤0103民初23236号 | 微信客户名单仅基础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
| 绍兴柯桥区法院 (2021)浙0603民初3704号 | 供应商信息不含深度内容且未采取措施,不构成商业秘密。 |
| 安宁法院 (2025)云0181民初342号 | 微信用户公开信息缺深度与稳定交易,不构成商业秘密。 |
| 宣城中院 (2021)皖18民初370号 | 仅电话等基础信息、分组管理非保密措施,不构成商业秘密。 |
| 最高法 (2021)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入库) | 图纸为技术秘密载体,可主张全部集合或具体点;未明确秘密点驳回属适用法律错误。 |
| 最高法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30号(入库) | 摆料机技术信息具商业价值+保密协议+未在先专利,构成技术秘密;认定系法院法定职责。 |
| 佛山禅城区法院 (2025)粤0604民初14342号 | 设计图纸及报价策略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侵权。 |
| 重庆沙坪坝区法院 (2020)渝0106民初19740号 | U盘数据无法判断专有/开源且默许使用U盘,不认保密措施。 |
| 西安雁塔区法院 (2021)陕0113民初13733号 | 发送图纸时保密协议未生效且无法证明属秘密,证据不足。 |
| 深圳南山区法院 (2024)粤0305民初4501号 | 未明确技术秘密具体内容和范围,无法认定。 |
| 深圳龙岗区法院 (2020)粤0307民初34885号 | 未明确范围且自认权利人为第三方,不构成商业秘密。 |
| 北京海淀区法院 (2020)京0108民初45208号 | 所发商业计划书非公司商业秘密且获取途径非专有,泄露主张不成立。 |
| 上海一中院 (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9号 | 21个研发信息文件具潜在价值+多种保密手段,构成技术秘密;转存个人设备构成不正当获取。 |
| 惠州中院 (2018)粤13刑终361号 |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工作中参考使用与为牟利盗卖主观恶性不同,量刑区分。 |
| 江苏高院 (2015)苏知刑终字第00012号 | 技术非公知与损失是否达标均存疑,未排除合理怀疑,改判无罪。 |
| 宁波中院 (2021)浙02刑初35号 | 以收益法虚拟许可价值182万元认定损失,作刑事量刑依据。 |
| 东莞第三法院 (2025)粤1973民初4334号 | 员工违规发个人邮箱违反保密协议但无披露使用,判删除+酌情律师费。 |
| 石家庄高新区法院 (2024)冀0191民初799号 | 员工离职后负有删除复制涉密邮件义务,无论是否签保密协议。 |
| 北京朝阳区法院 (2021)京0105民初71073号 | 员工转存载密邮件/打印致失控,构成不正当手段侵权;支持删除载体。 |
| 宁波中院 (2021)浙02民初1093号 | 员工窃取技术秘密量产,认定特别严重,基数四倍惩罚性赔偿365.72万。 |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5)粤73民初3188号 | 同一技术秘密刑民并行,民案可据生效刑案认定损失定赔。 |
| 山东烟台中院 (2021)鲁06民初141号 | 未证明经营秘密存在及侵权初步证据,调取证据申请不予准许。 |
| 广州花都区法院 (2023)粤0114民初14697号 | 仅客户清单无交易情况与深度信息,主张理据不足。 |
| 北京东城区法院 (2022)京0101民初2642号 | 保密约定仅字面体现、无具体明确措施,客户名单/经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
| 广州南沙区法院 (2020)粤0115民初6546号 | 仅联系方式等一般信息、无实质保密措施,不构成经营秘密。 |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