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也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须同时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个要件。源代码承载的技术信息只要符合三要件,就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保护,与是否登记软件著作权无关。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3-2-176-007,北京某科技公司诉北京某智慧公司等)明确:软件源代码与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一般构成相互独立的技术信息,权利人应当分别明确请求保护的具体信息并分别举证。这意味着,主张保护时不能笼统说"整套软件是我的商业秘密",而要把秘密点落到具体模块、具体算法、具体逻辑上。
梳理秘密点清单,逐项列明代码模块、私有算法、关键参数配置、业务逻辑组合;对应留存源代码版本库提交记录、访问日志、权限分配记录;涉密范围分级,仅限必要岗位接触,并在入职保密协议中逐项列明涉密内容。
技术秘密的表现形式不限于单一文件。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3-2-176-006,上海某诊断公司诉程某等)确认:技术秘密可表现为图纸、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权利人可以在多份文件基础上,结合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合理总结、概括、提炼出完整技术方案请求保护。
入库案例(2023-13-2-176-005,北京某研究所诉顾某等;2023-13-2-176-010,大连某吊具公司诉大连某机电公司)进一步明确:图纸等文件可作为载体,权利人既可主张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也可主张某一个或某几个技术信息;法院不得简单以原告未明确图纸中哪些具体信息属于秘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对代码类载体同理——一段代码中既有开源部分又有独创部分时,可提炼出未公开的独创技术方案单独主张。
保存研发过程文档、需求说明、设计文档、代码注释、版本演进记录,形成可追溯的提炼链条;写清每个秘密点的形成过程与对应证据;主张范围可先宽后窄,法院允许集合主张与个别主张两种方式,但证据必须逐项对应。
针对侵权行为隐蔽的特点,司法实践普遍采用"接触+实质相同-合法来源"推定:权利人证明被诉方有接触渠道、被诉技术信息与秘密点实质相同,被诉方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即可推定其不正当获取、披露或使用(法释〔2022〕9 号相关规则与入库案例一致)。
入库案例(2024-13-2-176-006,江苏新某公司诉江苏科某环保公司)认定:有渠道接触权利人图纸、被诉图纸完整反映工艺流程、部分信息实质相同甚至非通用符号一致、错别字一致且不能合理解释的,推定不正当获取并使用整套图纸技术信息。入库案例(2023-09-2-176-003,某集团公司诉嘉兴市某化工公司)认定:权利人举证被诉方非法获取完整工艺流程、成套生产设备且已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依优势证据规则与日常生活经验推定其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代码场景中,注释风格、变量命名习惯、错误写法、私有工具函数等"指纹"特征一致,是实质相同认定的有力辅助。
离职交接留痕,签收交接清单并确认已归还全部载体;比对时间线,员工接触代码的时间与被诉方代码出现的时间重叠;固定被诉方产品、代码样本与公开渠道取得证据;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保全被诉方代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这就是举证妨碍规则。
入库案例(2023-09-2-176-014,珠海某科技公司诉肖某等)针对游戏源代码明确:权利人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实质相同,被诉人唯一持有源代码却拒不提供,且权利人无从其他途径取得的,构成举证妨碍,推定实质相同。被诉方掌握代码却不提交,反而要承担不利后果,这大大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
起诉前先固定"可能实质相同"的初步证据,如功能比对、行为特征、公开信息;诉讼中及时申请法院责令提交或依职权调取;同步申请行为保全与证据保全,防止被诉方删除、修改代码;对电子证据申请证据固定与镜像取证。
秘密性的反面是"为公众所知悉"。已经公开的开源代码、开源许可协议要求公开的算法与接口、行业公知的技术方案,均不满足秘密性要件,不能作为秘密点;被诉方以此抗辩的,法院将审查秘密点是否落入公知范围。
比对鉴定的对象严格限定为事先明确的秘密点,排除开源与公知部分。除代码结构逐模块、逐函数比对外,注释文字、命名习惯、错误写法、非通用符号一致等特征被法院纳入实质相同的综合判断;鉴定机构与鉴定事项的选择、公知技术抗辩在鉴定中的处理、鉴定意见的质证与重新鉴定,均按技术秘密司法鉴定的一般规则处理。
比对前先排除开源许可文件与公知算法,明确"纯独创"秘密点清单;比对维度覆盖源码结构、关键算法、参数配置、注释与命名特征;选择具有信息技术资质的鉴定机构并核查利害关系;对鉴定意见逐项质证,必要时申请鉴定人出庭。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