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间借贷活跃,这几年本律师常接到这样的咨询:丈夫在外头借了一大笔钱,借条上只有他一个人的签字,债主却把夫妻俩一起告上法庭;或者两口子刚离婚没几个月,突然有人拿着前夫几年前写的借条找上门,要求前妻还钱。问题绕来绕去其实就一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私下借的债,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没签字的一方要不要还?这个问题过去争议很大——早年"婚内一方借债、默认双方共还"的规则,让不少不知情的配偶平白背上巨额债务。民法典施行后,规则已经理顺。
早些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债,债主主张权利时往往默认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未举债的配偶一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不知情、钱也没用于家庭,否则就要连带偿还。这种规则把"婚姻"变成了一种潜在的债务连带风险,也让不少人在离婚后突然被陌生债主追上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夫妻债务司法解释,把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的举证责任重新分配给债权人;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这套规则正式上升为法律条文(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核心思路是:有共同意思表示的、日常家庭开销性质的债务双方一起还;超出日常需要的大额债务,原则上借谁谁还。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条的立法思路,是在"防着夫妻联手逃债"和"防着一方莫名背债"之间找平衡:有共同意思表示的、日常家庭开销性质的债务,双方一起还;超出日常需要的大额债务,原则上由借的人自己还,除非债主能拿出证据证明钱确实用在了家里。
按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以下两种债务直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种: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就是"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借的钱,或者一方借了、另一方事后追认的,没什么可争议。"追认"不限于补签字:事后在微信里说"这钱我们家认"、事后帮着还了几期、在借条上以担保人或见证人身份出现,都可能被认定为事后追认。道理很朴素:你自己点头认可的债,法律当然要你负责。
第二种: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虽然另一方没签字,但只要这笔钱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法律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这背后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买菜、交水电费、给孩子交学费、添置家具家电这类事,不可能、也不需要每笔都两个人一起出面。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怎么判断?实务中不是单看金额一个数字,而是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款项用途、家庭收入状况、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生活习惯综合判断。同样是五万元,对一个普通工薪家庭可能明显超出日常开销,对一个经营小生意的家庭则未必。
这是对未举债配偶最关键、也是债主最容易败诉的部分。按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法律的默认推定。也就是说:
这笔账算不出来,债主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司法实践中,哪些情形容易被认定为"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本律师提示几个常见角度:一是金额明显超出该家庭日常消费水平;二是债务发生在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或者一方已经起诉离婚之后;三是债主明知债务人有赌博、吸毒恶习仍出借;四是债主明知对方已经大额负债、无力偿还,仍继续借钱给他。反过来,债主如果能举证借款直接转入家庭共同账户、用于支付房贷车贷、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大额债务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至于"共同生产经营",不要求夫妻两人都实际管账、都签过经营文件,核心看两点:经营活动是否纳入夫妻共同意志,经营收益是否作为家庭收入来源。一方开店办厂、另一方在家里管后勤、经营所得养着全家,这种债务照样可能落到双方头上。
除了"大额债务原则上不共担"这个推定,司法解释还明确排除了几类债务:
不少当事人以为"离婚时协议写清楚债务归谁,就与自己无关了"。这是最常见的误会。对内是两个人的事,对外是两个人共同面对债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而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还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还有一种"假离婚、真逃债"的打法,2025年起已有了新的应对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202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2025年1月15日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借离婚把房子存款全归一方、债务全甩给另一方的,债主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类财产分割条款。
本律师在执行实务中还要特别提示一点:债务一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夫妻共同财产,拒不履行还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收到法院传票时逃避不应诉,等于放弃了自己最重要的抗辩机会。
误区一:"借条上没我签字,就跟我没关系。"不一定。日常家庭开销性质的小额债务,基于日常家事代理权,即使没签字也可能算共同债务;真正能"置身事外"的,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
误区二:"婚内的债,离婚后就没我的事了。"不对。离婚协议或判决对债务分担的约定,只在夫妻内部有效,债主仍可向双方主张;一方多还的部分再向另一方追偿。
误区三:"对方偷偷借钱,我完全不知情,肯定不用还。"大额债务的默认规则确实是"谁借谁还",但如果债主能拿出转账记录、流水证明钱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不知情的一方仍要承担责任。
误区四:"债主拿钱的时候没让配偶签字,是他自己不谨慎,活该承担风险。"这正是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改规则后的方向:超出日常需要的借款,债主本就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没尽到这个注意义务的,举证不能的后果由债主承担。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