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被核定个税,纳税人如何应对|温州律师项若森|税法实务文章

领域:税法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09-22 · 更新:2026-10-01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个人转让股权原则上以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计税。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收入(如按净资产份额核定)。纳税人可从“存在正当理由”(如直系亲属间转让、内部转让、政策性原因等)入手抗辩,或就核定行为依法申请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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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问题背景
  2. 核心观点
  3. 法律依据
  4. 实务建议

一、问题背景

平价或低价转让(尤其亲属间、内部转让或长期亏损企业)常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纳税人对核定依据与程序提出异议。

二、核心观点

①股权转让所得 = 转让收入 − 股权原值 − 合理费用,适用20%税率;

②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常见方法:按每股净资产或对应份额净资产核定);

③正当理由有明确情形,如能证明的亲属间转让、企业改制重组、员工持股等,可据以主张不核定。

三、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按次计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核定情形、正当理由、申报程序;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及行政复议、诉讼相关规定:核定权与救济。

四、实务建议

①转让前做资产评估,留存评估报告作为公允作价的依据;

②若属亲属间等法定正当理由情形,准备亲属关系、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

③申报时主动提交资产评估、净资产说明,减少被核定的空间;

④对核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先复议)或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常见问题(FAQ)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 平价转让一定会被核定吗?

不一定。存在正当理由(如直系亲属间转让、政策原因等)的,可不核定;否则可能被按净资产核定。

Q: 核定常用什么方法?

常用净资产核定法,即按转让时企业每股净资产或对应份额净资产确定转让收入。

Q: 对核定不服怎么办?

属征税行为争议,一般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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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内容说明:由项若森律师整理,基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浙江省及温州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开裁判规则撰写,仅供普法与实务研讨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个案情况不同,请以正式法律意见及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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