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中的抵押房屋处理:抵押权人权益·补偿款提存·抵押物灭失|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行政法(含土地房屋征收)地域:全国通用 · 浙江温州口径类型:实务研究发布:2026-09-06更新:2026-09-08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1. 定安支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成立,县政府在支付补偿款时应依法予以保护
征收抵押房屋时,抵押权人的权益保护是征收纠纷中的特殊问题。本文系统梳理抵押房屋征收的法律规则:一是抵押权不因征收而消灭,抵押权人有权就征收补偿款优先受偿;二是征收部门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应当将征收情况告知抵押权人;三是补偿款可以提存,待抵押债权到期后优先清偿,或者经抵押权人同意提前清偿债务;四是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人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优先受偿;五是抵押权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一、抵押权在征收中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390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关键规则:抵押权不因征收而消灭。征收导致抵押物所有权转移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即征收补偿款。抵押权人有权就征收补偿款优先受偿,优先于抵押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
抵押房屋征收中各方权利义务
主体权利义务
抵押人(房屋所有权人)获得征收补偿款、选择补偿方式告知抵押权人征收情况、配合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人(债权人)就补偿款优先受偿、参与补偿协商、提起诉讼及时主张抵押权、配合征收程序
征收部门依法征收、作出补偿决定通知抵押权人、依法提存补偿款

二、抵押权人能否优先受偿征收补偿款

抵押权人有权就征收补偿款优先受偿。这是抵押权物上代位性的体现。根据《民法典》第390条,担保财产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补偿金优先受偿。

(一)优先受偿的范围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优先受偿的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是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是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是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特别提醒:抵押权人应当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征收补偿款分配中,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可能无法优先受偿,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
对比维度抵押权人(已登记)普通债权人/未登记抵押
受偿顺位就征收补偿款优先受偿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对征收行为权益受损可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行政诉讼一般不具有原告资格
关键前提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补偿款提存与提前清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征收补偿款可以提存,待债权到期后优先清偿。或者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可以提前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

(一)提存的条件和程序

提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二是抵押权人不同意提前清偿;三是抵押人无法直接向抵押权人清偿。提存应当向公证机构或法院申请,提存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二)提前清偿的条件和程序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可以提前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提前清偿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提前清偿后,抵押权人应当配合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温州本地实践中,征收部门一般会通知抵押权人,询问是否同意提前清偿。如果抵押权人同意,征收部门可以将补偿款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用于提前清偿债务;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征收部门可以将补偿款提存,待债权到期后优先清偿。
征收部门通知抵押权人询问是否同意提前清偿
→
同意提前清偿补偿款直接付抵押权人,抵押权消灭
→
不同意/未到期向公证机构或法院提存补偿款
→
债权到期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就提存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四、抵押物灭失后的抵押权救济

征收导致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人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这是抵押权物上代位性的体现。

(一)抵押物灭失的情形

抵押物灭失包括绝对灭失和相对灭失。绝对灭失是指抵押物在物理上消灭,如房屋被拆除;相对灭失是指抵押物所有权转移,如房屋被征收。两种情形下,抵押权的效力都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

(二)抵押权人的救济途径

抵押物灭失后,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救济:一是就抵押人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优先受偿;二是如果抵押人已经领取补偿款但未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抵押人清偿债务,并就补偿款优先受偿;三是如果征收部门明知房屋已抵押仍将补偿款全部支付给抵押人,抵押权人可以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五、抵押权人的维权途径

(一)及时主张抵押权

抵押权人知道抵押房屋被征收的,应当及时向征收部门申报抵押权,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明等材料,要求征收部门在补偿协商中考虑抵押权人的权益。

(二)参与补偿协商

抵押权人可以参与征收补偿协商,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款支付方式等提出意见。特别是对于选择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应当关注安置房的抵押安排。

(三)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不是被征收人,不能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征收部门与抵押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征收部门明知房屋已抵押仍将补偿款全部支付给抵押人,抵押权人可以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四)提起民事诉讼

抵押人领取补偿款后未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抵押人清偿债务,并就补偿款优先受偿。如果抵押人转移、隐匿补偿款,抵押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风险提示:征收部门明知房屋已设定抵押,仍将全部补偿款支付给抵押人(房屋所有权人),致使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抵押权人可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责任。抵押权人应在征收程序中及时申报抵押登记,要求补偿款优先受偿或依法提存,切勿等到款项被领取后再行主张。

六、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一:定安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定安支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撤销土地证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裁判要点:1. 定安支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成立,县政府在支付补偿款时应依法予以保护;2. 政府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未依法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行政行为违法;3. 抵押权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其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支持。
实务启示:抵押权人在征收程序中应当及时申报抵押权,要求征收部门在补偿款支付时保障其优先受偿权。政府明知房屋已抵押仍将补偿款全部支付给抵押人,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案例二: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号:(2020)皖行终351号
裁判要点:1. 抵押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起诉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2. 政府在征收抵押房屋时,应当依法对抵押权人进行补偿安置,未依法履行补偿职责的,法院判决限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3. 安徽高院二审改判支持抵押权人的诉讼请求。
实务启示:抵押权人在征收程序中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政府未依法对抵押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不需要先通过民事诉讼向抵押人主张权利。

案例三:赵冰海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

案号:(2019)桂行终1638号
裁判要点:1. 被诉拆除行为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产生了实际影响,抵押权人与被诉拆除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告资格;2. 政府强制拆除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未依法保障抵押权人权益的,抵押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3. 广西高院二审支持抵押权人的诉讼请求。
实务启示:抵押权人不仅对补偿行为具有原告资格,对强制拆除行为也具有原告资格。政府强拆抵押房屋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无法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可以起诉确认强拆违法并主张行政赔偿。

附录A:核心法规条文

  1. 《民法典》第390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 《民法典》第41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 《民法典》第414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抵押房屋被征收,抵押权人能优先受偿补偿款吗?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390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补偿金优先受偿。这是抵押权物上代位性的体现。抵押权人有权就征收补偿款优先受偿,优先于抵押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Q2:被担保债权还没到期,补偿款怎么处理?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征收补偿款可以提存,待债权到期后优先清偿。或者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可以提前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提存应当向公证机构或法院申请,提存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提前清偿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Q3:征收部门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吗?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征收部门必须通知抵押权人,但实践中征收部门一般会查询房屋的抵押登记情况,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也应当主动关注抵押房屋的征收情况,及时向征收部门申报抵押权。如果征收部门明知房屋已抵押仍将补偿款全部支付给抵押人,导致抵押权人无法优先受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Q4:抵押人领了补偿款不还债怎么办?

抵押人领取补偿款后未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一是与抵押人协商,要求其用补偿款提前清偿债务;二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抵押人清偿债务,并就补偿款优先受偿;三是如果抵押人转移、隐匿补偿款,抵押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抵押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四是如果征收部门明知房屋已抵押仍将补偿款全部支付给抵押人,抵押权人可以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Q5:抵押权人能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吗?

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不是被征收人,不能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征收部门与抵押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征收部门明知房屋已抵押仍将补偿款全部支付给抵押人,抵押权人可以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补偿协议中损害其权益的部分,或要求征收部门承担相应责任。抵押权人对征收决定本身不服的,一般不具有原告资格。
本文为法律实务研究,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文中引用的法规和案例仅供参考,具体适用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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