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核心:未登记建筑能否认定为合法建筑,法律法规的施行日期是重要的时间分界节点,在此之前建成的可直接认定为合法建筑,在此之后建成的需具备相应审批手续(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缴费凭证等)方可认定。温州市各县市区的认定规则中,普遍以《城市规划条例》《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施行日期作为时间分界节点。本文梳理未登记建筑认定中涉及的全部法律法规的施行日期、废止日期和修正情况,帮助被征收人准确判断自家房屋的建造时间所处的法律节点。
一、法律法规演变时间轴(1982-2021)
以下时间轴展示了未登记建筑认定中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的施行和废止节点:
1982年2月13日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发〔1982〕29号)施行,改革开放后第一部规范村镇建房用地的行政法规
1984年1月5日
《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国务院),新中国第一部城市规划行政法规
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1986年6月25日通过),同时废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1990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同时废止《城市规划条例》
1991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
1998年8月29日
《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全面修订),1999年1月1日施行
1999年1月1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施行
2001年11月1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施行
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同时废止《城市规划法》
2011年1月21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施行,同时废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19年8月26日
《土地管理法》第四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
2021年9月1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施行(2021年7月2日修订)
二、各法律法规详细信息
表1:未登记建筑认定涉及的法律法规一览表
| 法律法规名称 |
制定/通过机关 |
施行日期 |
废止日期 |
修正/修订情况 |
当前状态 |
|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
国务院(国发〔1982〕29号) |
1982年2月13日 |
1987年1月1日 |
无 |
已废止 |
| 《城市规划条例》 |
国务院 |
1984年1月5日 |
1990年4月1日 |
无 |
已废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7年1月1日 |
, |
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全面修订;2004年第三次修正;2019年第四次修正 |
现行有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0年4月1日 |
2008年1月1日 |
无 |
已废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8年1月1日 |
, |
2015年第一次修正;2019年第二次修正 |
现行有效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305号) |
2001年11月1日 |
2011年1月21日 |
无 |
已废止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国务院(令第590号) |
2011年1月21日 |
, |
无 |
现行有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1年2月1日 |
, |
1998年修订;2011年修订;2014年修订;2021年修订 |
现行有效 |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
2010年10月1日 |
, |
无 |
现行有效 |
(一)《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2-1987)
- 发布机关:国务院(国发〔1982〕29号)
- 发布与施行日期:1982年2月13日发布并施行
- 废止日期:1987年1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令废止)
- 历史地位:改革开放后第一部规范村镇建房用地的行政法规,共六章二十五条
- 对未登记建筑认定的意义:龙港市以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日作为未登记建筑认定的重要时间分界节点,此前建成的房屋原则上可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城市规划条例》(1984-1990)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发布与施行日期:1984年1月5日发布并施行
- 废止日期:1990年4月1日(被《城市规划法》取代)
- 历史地位:新中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共七章五十五条
- 对未登记建筑认定的意义:温州市区旧城区内以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日作为时间分界节点,此前建成的未登记房屋可认定为"法律实施前建成"的合法建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施行,现行有效)
- 通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 通过日期: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施行日期:1987年1月1日
- 修正情况:
- 第一次修正:1988年12月29日
- 第二次修正(全面修订):1998年8月29日,1999年1月1日施行
- 第三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
- 第四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2020年1月1日施行
- 当前状态:现行有效
- 对未登记建筑认定的意义:温州市区旧城区外以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日作为时间分界节点之一,此前建成的未登记房屋可认定为"法律实施前建成"的合法建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2008)
- 通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 通过日期: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施行日期:1990年4月1日
- 废止日期:2008年1月1日(被《城乡规划法》取代)
- 历史意义:从行政法规(《城市规划条例》)上升为法律,确立了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
- 对未登记建筑认定的意义:温州市区旧城区外以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日作为时间分界节点之一,此前建成的未登记房屋可认定为"法律实施前建成"的合法建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施行,现行有效)
- 通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 通过日期: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 废止旧法: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修正情况:
- 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
- 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
- 当前状态:现行有效
- 历史意义: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 对未登记建筑认定的意义:2008年1月1日之后建成的未登记建筑,原则上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2011)
- 发布机关:国务院(令第305号)
- 发布日期:2001年6月13日
- 施行日期:2001年11月1日
- 废止日期:2011年1月21日(被590号令取代)
- 对未登记建筑认定的意义:2011年1月21日之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之后的项目适用590号令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2011年施行,现行有效)
- 发布机关:国务院(令第590号)
- 通过日期: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 公布与施行日期: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施行
- 废止旧法:施行同时废止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过渡条款: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 当前状态:现行有效
- 对未登记建筑认定的意义:59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施行,现行有效)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首次发布与施行:1991年1月4日发布,1991年2月1日施行
- 修订情况:
- 1998年12月27日修订,1999年1月1日施行
- 2011年1月8日修订
- 2014年7月29日修订
- 2021年7月2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 当前状态:现行有效
- 对未登记建筑认定的意义:2021年修订的实施条例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涉及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补偿处理
(九)《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施行,现行有效)
- 通过机关: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 通过日期: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施行日期:2010年10月1日
- 当前状态:现行有效
- 对未登记建筑认定的意义:浙江省地方性法规,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是浙江省内未登记建筑认定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三、法律法规演变对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影响
(一)"法律实施前建成"是认定合法建筑的核心标准
温州市各县市区的未登记建筑认定规则中,普遍将"在土地及城乡规划相关法律及我市相关管理制度施行前建成"作为认定合法建筑的第一类情形。这意味着:
- 建造时间在相关法律法规施行之前的未登记建筑,原则上可认定为合法建筑
- 建造时间在法律法规施行之后的未登记建筑,需要具备相应的审批手续(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缴费凭证等)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
- 既不符合"法律实施前建成"、又不具备审批手续的未登记建筑,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二)时间分界节点的选择因区域和土地性质而异
不同区域、不同土地性质的未登记建筑认定,选择的时间分界节点不同:
-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旧城区内以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日为分界;旧城区外以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或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日为分界
- 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旧城区内1984年1月5日;旧城区外1990年4月1日
- 瓯海区(征收改造范围):1987年1月1日 / 1990年4月1日
- 龙湾区(征收改造范围):延续市区标准 + 基准图传承关系
- 洞头区:1987年1月1日 / 1990年4月1日 / 1993年11月1日
- 苍南县:1982年2月13日 / 苍南92航拍 / 1999年1月1日
- 永嘉县:1983年6月4日 / 1990年3月31日 / 1990年4月1日
- 乐清市(集体土地):1987年1月1日 / 2010年9月30日 / 2014年3月26日
- 文成县:1990年4月1日(城内)/ 1994年4月19日(城外)
(三)法律法规的更替不影响已建成房屋的认定
重要原则:法律法规的更替(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不影响已建成房屋的认定。判断未登记建筑是否合法,应以建造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而不是以征收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例如,1985年建成的房屋,即使1990年《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要求办理规划许可证,该房屋仍可依据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建成的事实认定为合法建筑。
四、温州各县市区认定规则中的时间分界节点对照
表2:温州各县市区未登记建筑认定时间分界节点对照表
| 区域 |
依据文件 |
时间分界节点 |
对应的法律法规 |
| 温州市区(国有) |
温政办〔2012〕74号 |
旧城区内:1984年1月5日 旧城区外:1987年1月1日 / 1990年4月1日 |
《城市规划条例》 《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 |
| 鹿城区 |
温鹿政办〔2023〕37号 |
旧城区内:1984年1月5日 旧城区外:1990年4月1日 |
《城市规划条例》 《城市规划法》 |
| 瓯海区 |
温瓯政发〔2023〕86号 |
1987年1月1日 / 1990年4月1日 |
《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 |
| 龙湾区 |
温龙政发〔2022〕43号 |
延续市区标准 + 基准图传承关系 |
《城市规划条例》/《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 |
| 洞头区 |
2026实施意见 |
1987年1月1日 / 1990年4月1日 / 1993年11月1日 |
《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地方规定 |
| 苍南县 |
苍政发〔2024〕9号 |
1982年2月13日 / 苍南92航拍 / 1999年1月1日 |
地方规定 / 航拍基准 / 《土地管理法》(1998修订) |
| 永嘉县 |
永政办发〔2024〕20号 |
1983年6月4日 / 1990年3月31日 / 1990年4月1日 |
地方规定 / 《城市规划法》 |
| 乐清市(集体) |
2025集体土地认定办法 |
1987年1月1日 / 2010年9月30日 / 2014年3月26日 |
《土地管理法》/ 地方规定 |
| 文成县 |
2024认定处理办法 |
城内:1990年4月1日 城外:1994年4月19日 |
《城市规划法》/ 地方规定 |
| 龙港市 |
龙政办发〔2024〕19号 |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日 |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
说明:上表中的时间分界节点均来自各县市区的认定规则文件,部分区域的时间分界节点并非直接对应法律法规的施行日期,而是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基准时间(如航拍时间、地方规定时间等)。被征收人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具体认定规则,准确判断自家房屋的建造时间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五、实务提示:如何利用法律法规时间节点维权
(一)准确确认房屋建造时间
- 证据收集:收集能够证明房屋建造时间的证据,如老照片、建房审批材料、村委会证明、邻居证言、水电费缴纳记录、户口本登记地址等
- 地形资料比对:认定机构原则上以该时限之后该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航摄底片为依据,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调取相关地形资料进行比对
- 注意区分:建造时间与装修时间、翻建时间不同,翻建部分的建造时间以翻建时间为准
(二)确认项目适用的认定规则和时间分界节点
- 先确认土地性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适用不同的认定规则
- 再确认项目所在地:温州各县市区的认定规则和时间分界节点各不相同
- 最后核对时间分界节点:将自家房屋的建造时间与认定规则中的时间分界节点进行比对,判断是否符合"法律实施前建成"的条件
(三)对认定结果不服的救济路径
- 程序内救济:对初步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附证据,争取进入复查/复核程序
- 征收结果救济:认定结论会纳入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并审查认定合法性
- 注意起诉期限:行政诉讼一般起诉期限为6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未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为1年
六、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认定未登记建筑合法的,主要看哪几部法律法规?
主要涉及九部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条例》(1984-199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施行,历经四次修正,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施行,现行有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201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2011年施行,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施行,历经多次修订,现行有效)、《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施行,现行有效)。
Q2:《城市规划条例》是哪年施行、哪年废止的?
《城市规划条例》由国务院于1984年1月5日发布并施行,是新中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温州市区未登记建筑认定中,旧城区内以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日作为时间分界节点。
Q3:《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是同一部法吗?两者什么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1990年4月1日施行,同时废止《城市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同时废止《城市规划法》。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温州市区未登记建筑认定中,旧城区外以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日作为时间分界节点。
Q4:590号令(征收补偿条例)什么时候施行,又废止了哪部旧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施行。同时废止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590号令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风险提示:本文梳理的法律法规施行和废止日期仅供参考,具体认定应以项目所在地的认定规则文件和认定机构的调查结论为准。被征收人如对认定结果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超过异议期或起诉期限而丧失救济机会。
本页内容说明:由项若森律师整理,基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开裁判规则与实务经验撰写,仅供普法与实务研讨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个案情况不同,请以正式法律意见及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