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纠纷常见于工程机械、车辆、设备领域,争议集中于租赁物是否存在、所有权归属以及承租人不付租金时的救济方式。
①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取回租赁物并主张已到期租金;
②加速到期:合同通常约定承租人逾期付款时全部租金提前到期;
③“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租赁物虚构或无担保功能),法院可能按借贷关系处理,适用利率上限规则。
《民法典》第735条以下(融资租赁合同):定义、出租人所有权、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
《民法典》第752条: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请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加速到期、租赁物取回、名实不符的处理。
①核查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办理登记(如中登网登记),判断租赁物权属与对抗效力;
②出租人主张加速到期须先依法催告,避免程序瑕疵;
③承租人可审查租金是否变相突破利率上限,主张超出部分无效;
④取回租赁物后须依法清算,避免重复受偿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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