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
公司是独立法人,股权转让不改变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的基本面,原股东原则上报销、不对公司旧债负责。但出资义务会"跟着股权走":未届出资期限转让的,由受让人缴,受让人不缴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已届期未缴或出资不实仍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不足范围内连带。所以"卖股"不等于"脱责",关键看出资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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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 新《公司法》第88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三、主要风险情形 / 情形分析
- 原股东以"0元转让"未实缴股权,受让人无资力,原股东仍可能被追补充责任。
- 明知出资不实仍转让"甩锅",与受让人连带,债权人可一并追索。
- 已足额实缴的股东正常转让,通常不再就公司旧债担责。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转让前确认出资到位,或明确约定出资义务承担,并写入股权转让协议。
- 受让人应尽调标的股权出资实缴情况,避免接盘"空头出资"。
- 债权人遇债务人股权转让的,可依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转让人对未缴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具体追加程序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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