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 到 10 级各发几个月工资?
领域:劳动法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 本页是《工伤保险待遇全解(9 问)》第 q3 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10 级月数」的单题独立页。→
返回枢纽综述
🔗 关联综述:本主题亦收录于《劳动法常见难题怎么办?》工伤社保板块。→
前往该综述
一、结论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放:一级 27、二级 25、三级 23、四级 21、五级 18、六级 16、七级 13、八级 11、九级 9、十级 7 个月。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涉及具体待遇数额的,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 35、36、37 条:对应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 27/25/23/21/18/16/13/11/9/7 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条例》第 64 条(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 300% 计,低于 60% 的按 60% 计。
三、情形 / 分析
- 该项与“伤残津贴”不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鉴定后一次性发放,不区分是否离职。
- “本人工资”以缴费工资为准,而非实发工资;缴费基数被低报将直接少发,是常见争议点。
- 一至四级在领一次性补助金的同时保留劳动关系并享伤残津贴;五至十级在领取后视情况可解除关系并另享医疗/就业补助金。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核算前先确认工伤前 12 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是否如实。
- 对核定基数有异议的,可要求经办机构复核或举证实际工资。
- 保留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作为基数证据。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