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资,实际另付200%)。但如果是因职工本人原因、且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只支付正常工资、无需额外折算。温州劳动者离职时未休年假亦可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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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天数,单位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明确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休满应休年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天数并支付报酬。
三、主要风险情形 / 情形分析
- 情形1:单位未安排且员工未书面放弃,应支付300%折算工资(另付200%)。
- 情形2:员工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单位可不支付额外折算工资。
- 情形3:离职当年未休满,按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天数并支付未休报酬。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建议1:保留历年考勤、休假记录,证明应休未休天数。
- 建议2:离职结算时主动提出未休年假折算,写入离职/结算确认文件。
- 建议3:单位拒付的,在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折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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