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卖理财没做风险测评,亏损了能不能找银行赔?

领域:金融纠纷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 本页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常见难题怎么办?银行理财适当性义务·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私募兑付管理人责任|温州律师项若森》第 1 题的单题独立页:内容与综述页一致,独立成页便于单独阅读、引用与分享。→ 返回综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常见难题怎么办?》(全 3 题)

一、结论

银行卖理财未做风险测评、未双录、不当推介、误导宣传等,通常构成违反适当性义务(“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可以主张赔偿。但赔偿比例并非固定:法院会综合投资者自身过错(投资经验、年龄、是否自主决策)、卖方机构其他违规行为及因果关系酌定,可能全额、部分(如10%,30%)乃至不赔;已做测评且风险匹配、投资者有经验并自主决定的,多判不赔。举证责任上,依《九民纪要》第75条,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提供风险评估、告知说明等证据的,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法律依据

三、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对投资者明显有利:未做风险测评、未双录、不当推介等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情形,法院通常认定卖方机构有过错并判令赔偿。但赔偿比例并非固定,法院会综合三点酌定:①投资者自身过错(投资经验、年龄、是否自主决策);②卖方机构其他违规行为(未双录、不当推介、误导宣传);③损失与过错的因果关系(市场风险 vs 不当推介)。同一“未做测评”情节下,可能出现全额赔、部分赔(如10%,30%)乃至不赔的差别,已做测评且风险匹配、投资者有经验并自主决定的,多判不赔。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相关问答

↑ 返回本页顶部
专题专栏: 公司法 · 金融纠纷 · 行政法 · 征收拆迁 · 企业拆迁 · 税务争议 · 劳动和社会保障 · 合伙纠纷 · 商业秘密 · 强制执行 · 综合与其他 · 查看全部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