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总论K0006

行政裁判方式创新与争议实质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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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案件中,可基于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在撤销或责令重作判决中应尽量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同时以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取代维持判决,增设确认违法无效判决、禁令判决等,减少当事人诉累。

裁判规则

审理行政机关就平等主体间民事争议作出的裁决、确权或权属登记类案件,可依当事人申请把背后的民事争议一并纳入处理,在同一判决中一并了结。对裁决、确认类案件,查清事实后可直接就原民事争议作出实体裁判,省去当事人再打一场官司;撤销后责令重作、责令履行的判决,内容要明确具体、可执行。判决方式上,可用驳回诉讼请求替代维持判决,并增设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等类型。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69条、第70条、第72条、第74条、第75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

生活场景解读

你买了一套二手房,房管局却把证办给了别人。你告房管局,法官能不能顺便把“房子到底归谁”一起判了?能。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做过裁决、确权的,法院可以在一个案件里既解决行政问题,也把背后的民事争议一并了断,不用你再去打第二场官司。

判决内容也要求具体,比如责令重新作出决定要写明限期重作、依据什么重作,防止行政机关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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