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总论K0009

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的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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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重点审理行政机关不履行查处违法职责案件。妥善处理山林权属纠纷及确权案件,探索环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合并审理,完善环境行政诉讼证据与法律适用规则。

裁判规则

对涉及环境的行政案件,法院应依法立案,审理时既查程序是否合法,也查许可、处罚等实体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对环保部门不查处违法行为的,要重点审理并督促其履职。同一个环境纠纷同时引发民事和行政官司的,要防止不同审判组织结论打架,可以探索合并审理。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70条、第72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4〕11号)

生活场景解读

你家旁边的化工厂偷偷排污,你向环保局举报,环保局却一直拖着不查。你可以告环保局不作为,法院会判它限期履行查处职责,这就是环境行政案件里的履职之诉。另外,如果你一边告化工厂赔偿污染损失(民事),一边告环保局不处罚(行政),法院会尽量协调,避免两个官司对同一件事作出矛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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