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总论K0011

群体性民生类涉农行政案件的审理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受教育权、劳动权益等民生类行政案件应依法受理审理,公平保护相对人实体权益。行政给付案件可根据原告申请先予执行;行政机关认定基本事实成立但金额计算有误的,法院可依法确定相应数额。

裁判规则

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劳动权益等涉及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审理。请求发放抚恤金、社保金、基本生活保障费等给付类案件,可依原告申请先予执行;政府认定的事实成立但数额算错的,法院可以直接核定数额。可以分案处理的群体性案件,分别立案,并尽量促成协调解决。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57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通知》(法〔2006〕316号)

生活场景解读

村里土地被征收,几十户人家补偿款迟迟不到位,有人想起诉政府。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不能因为“人多事大”就推出去;急等着领抚恤金、低保费的,还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让钱先到手。如果政府承认你家该得十万却算成了八万,法院可以直接按十万判,不用你来回折腾。

同类观点

群体性案件民生行政征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