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案件应坚持裁执分离,不得与地方政府联合或委托执行;申请先予执行原则上不予准许。由法院强制执行的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批准。法院可根据需要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现场调查,并依法裁定是否准予执行。
裁判规则
征收补偿决定的非诉执行,实行审查与实施分离:法院只负责审查裁定,实施由政府负责,禁止法院与政府联合执行或委托执行。先予执行申请原则上不予准许;确需强制的,须报上级法院批准。审查中可以调证据、问当事人、开听证会或实地调查。补偿明显不公、严重损害被执行人权益、基本生活生产无保障,或严重违反程序的,裁定不准执行。审查期限一般三十日。
法律依据
- 《行政强制法》第44条、第58条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
生活场景解读
你家房子在征收范围,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搬迁。法院不是橡皮图章:要审查补偿到不到位、程序合不合法,还可以听证、现场调查。裁定准予执行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法院不跟政府一起冲在前面强拆。
补偿不到位、你连基本生活都没着落的,法院会裁定不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