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确立以违法归责为主、兼采过错归责和结果归责的多元归责体系:行政赔偿及违法拘留、刑讯逼供、违法查封扣押等适用违法归责;不作为等难以违法判断的情形适用过错归责;无罪被超期拘留逮捕判刑、罚金没收财产及执行错误适用结果归责。
裁判规则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兼采过错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的多元归责体系。违法归责适用于纳入行政赔偿范围的致害行为,刑事赔偿中违反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拘留、刑讯逼供及殴打虐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非刑事司法赔偿中违法采取的妨害诉讼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过错归责适用于无法实现违法判断又不适用结果责任的情形,特别是因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无罪的人被超期拘留、逮捕、判刑,被处罚金、没收财产,以及执行对象、标的搞错的执行错误,适用结果归责。
法律依据
- 《国家赔偿法》第2条(1994年确立“违法”归责、2010年修改后确立多元归责)、第38条(非刑事司法赔偿表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司法解释。
生活场景解读
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2条确立“违法”归责原则,2010年修改时删除“违法”字样,但并不意味着取消违法归责原则;如果把行政赔偿算在内,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是以违法归责为主、兼采过错归责和结果归责的多元归责体系。三类归责的适用情形:第一,违法归责适用于纳入行政赔偿范围的致害行为,刑事赔偿领域中违反《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拘留行为、刑讯逼供、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的行为、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行为,以及非刑事司法赔偿中违法采取的妨害诉讼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第二,过错归责主要适用于无法实现违法判断、又不适用结果责任的情形:很多损害系因不作为造成,而法律不可能为所有行为预设行为模式,若因法律法规不健全而实际应予赔偿、采用其他原则无法实现违法判断又不适合结果归责的,应采用过错归责。
第三,无罪的人被超期拘留、逮捕、判刑,以及无罪的人被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的,适用结果归责。关于执行错误:因法律条文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采用“违法”表述、对执行采用“错误”表述,执行错误原则上适用结果责任——只要执行对象、标的搞错了,不论执行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违反既定法律规范,都应纠正错误并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恢复的支付赔偿金。司法实践中应从严掌握违法和过错原则的适用,注意把握因果关系,不能随意扩大“执行错误”的范围。
实务要点:主张国家赔偿前先判断损害属于哪类归责情形,据此组织证据(职权行为违法证据、因果关系证据、损失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