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K0957

登记机关未尽必要注意义务违法办理抵押登记致他人损失的承担相应过失赔偿责任并可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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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时对抵押房产及权属证书真伪负有核对识别的必要注意义务;未尽义务为他人违法办理抵押登记,他人基于对登记信赖发放贷款遭受损失的,登记机关违法行为与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在加害人无法偿还范围内承担相应过失赔偿责任,赔偿后可向加害人追偿。

裁判规则

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未尽法定必要审查、注意义务,违法办理登记致使他人财产受损的,应按其过失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登记错误的直接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 《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生活场景解读

办证的人没仔细核对材料,稀里糊涂给人办了抵押,害你房子差点没了。登记机关有疏忽,你可以按它疏忽大小要赔偿;它赔完再去找真正搞鬼的人追偿。别图省事跳过去,真吃亏的时候再补就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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