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K0964

党的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直接作为行政赔偿被告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按照党政分开原则,党的组织机构不应与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属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行为;现实中偶有发生的,不能仅因共同作出决定即认为行政行为不可诉,但为切实解决问题,受害人对该共同决定行为应通过信访申诉等其他渠道解决。

裁判规则

党的机关(党委)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行为造成损害的,由于党委不属于行政赔偿适格的被告范围,受害人不能直接把党委列为行政赔偿被告;涉及党委的部分应通过信访、申诉等其他途径解决,仅能对行政机关那一部分主张行政赔偿。

法律依据

  • 《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
  • 《行政诉讼法》

生活场景解读

党委和政府盖一个章的决定坑了你。行政赔偿官司里你告不了党委,它不是行政机关。你只能针对政府那部分提行政赔偿,党委那边另走信访、申诉别的渠道。

你提前把它弄明白,真到了庭上才不会手忙脚乱。

同类观点

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党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