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K0965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且无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以撤销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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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的,以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若被权力机关撤销而无承受业务机关的,应以其上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权不消灭。

裁判规则

原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又没有明确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的,赔偿义务应由撤销该机关的机关承担;没有撤销机关的,则由其上一级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确保受害人求偿渠道不因机构撤并而落空。

法律依据

  • 《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

生活场景解读

该赔你的那个机关后来被撤了,找不到接手干活的单位了。你就找撤它的那个机关来赔;连撤它的都没有,你就往上找上一级单位,别让自己求偿无门。别图省事跳过去,真吃亏的时候再补就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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