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K0966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加害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及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原告具有请求资格;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赔偿请求和受损害事实根据;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已被确认为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属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符合法定起诉期限。一并提起的可并案审理。

裁判规则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即不伴随撤销之诉),通常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加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二是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逾期不作处理);未经这两步,法院不直接受理单独的赔偿之诉。

法律依据

  • 《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
  • 《行政诉讼法》

生活场景解读

你想不告别的、就直接起诉要钱?那得先证明那个行政行为违法了,而且先找过赔你的机关、它要么处理了要么拖着不理。少了这两步,法院不立这个单独的赔偿案。这点你可得上心,别因小失大、白跑一趟。

同类观点

国家赔偿单独起诉确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