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K1034

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擅自动用处分查封财产造成损失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或变卖造成财产无法执行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责令保管人保管符合法律规定,损失系保管人违法行为所致,应由保管人承担责任。

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或变卖,致使财产无法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于损害系保管人个人违法行为所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该违法保管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 《国家赔偿法》关于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生活场景解读

法院封了东西,找人替它看着,结果看东西的人监守自盗、偷偷给卖了。这是看货的人自己坏,不是法院的错,损失你去找他赔,国家不兜,别找错。别图省事跳过去,真吃亏的时候再补就来不及了。

同类观点

国家赔偿保管人免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