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讲堂答疑 受案范围 Q0088

10.第二十三期问题二:如何把握受案范围与人民法院受理起诉的关系?

📌 来源:微信公众号“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

答疑意见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当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释明指导当事人正确填写起诉状示范文本,提高起诉质量,降低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的比率,避免程序空转。

实践中,除《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受案范围等起诉条件外,人民法院还需审查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是否存在《行诉解释》第69条规定的起诉期限、被告资格、复议前置等法定起诉条件,考量司法救济适当性、必要性和实效性等因素后,视情决定是否立案或者实体审理。如《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规定,过程性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一般而言,过程性行为的法律效果依附并被最终行政决定吸收。当事人起诉最终行政决定,可以同时实现对过程性行为和最终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评价和处理;而仅对过程性行为提起诉讼,容易造成“一事多诉”,不利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但是,过程性行为具有独立的评价价值,法律规定具有可诉性,或者过程性行为作出后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最终行政决定且该过程性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均应纳入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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