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2-3-001-002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微信群发布信息 寻衅滋事 行政拘留裁判要旨公民在微信群等互联网平台发布或者转发信息、表达意见,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行为人在家庭等微信群发布或者转发信息、表达意见,主观上不具有虚构、误导、煽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现实社会公共秩序混乱危害后果的,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