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明确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规则同一。
2018年旧公司法仅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对辞任生效时点、继续履职义务、公司确定新董事的期限均未规定,实践中"董事想走走不了、公司想换换不清"的争议频发。新法第70条补齐三块拼图:书面通知即生效、低人数时继续履职、公司30日内确定新董事;第71条首次明文赋予被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的董事赔偿请求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
董事会原本3名董事,辞任1人后剩余人数低于章程或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辞任人不能立即甩手——其仍应依法履行董事职务,直到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在此"准过渡期"内,辞任人仍负忠实、勤勉义务,此间参与决议造成公司损失的,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辞任后人数仍达标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即可停止履职。
新法课以公司在辞任生效后30日内确定新董事的义务。公司迟迟不改选,属公司治理僵局,由此造成的经营损失与已合法辞任的原董事无关。
解任权专属于股东会(股份公司为股东大会),以决议方式行使,决议作出之日即生效,不以董事同意为前提。董事任期未满,股东会照样可以表决换掉。依《公司法解释五》第三条,董事被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后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即董事不能以"自身无过错"对抗解任决议本身。
第71条第二款是新法亮点: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要求公司赔偿。补偿数额如何确定?《公司法解释五》第三条给出指引——法院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有正当理由(如董事违反忠实义务、严重失职)解任的,不在赔偿之列。
此外,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定消极资格(如个人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这属于法定解任,不以股东会决议为前提。
《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这一条对温州企业意义尤重。新法下法定代表人不再当然是董事长,而由章程规定的、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董事书面辞任到达公司,董事身份与法定代表人身份同时消灭,公司不能以"还没找到接替的人"为由继续占用其登记身份;30日内不落实新法定代表人,属公司自身违法状态。
实务中常见的争议是:辞任函公司收到了,却迟迟不去登记机关办变更,工商信息上仍是该董事/法定代表人。要点有三:
辞任生效不等于两清。基于诚信原则,辞任董事负有合理交接义务:移交其保管的公司文件、印章,说明未决事项。拒不交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依第一百八十八条主张赔偿。以下两个方向相反的风险同样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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