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不作为"要赔钱吗?新公司法第180条勤勉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实务全解|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10-21 · 更新:2026-10-25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董事"不作为"在特定情形下确实要个人赔钱: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确立了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但董事正常履行决策程序后,即便商业判断失误、投资亏损,也不等于违反勤勉义务:只要决策基于充分信息、善意且为公司最大利益,司法实践通常不认定董事个人赔偿。勤勉义务管的是"有没有尽到注意",不是"经营结果好不好"。

一、第180条的规范结构:勤勉义务是什么

(一)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分工

同条两款各管一面:忠实义务解决"不能拿公司的好处"(防利益冲突),勤勉义务解决"不能尸位素餐"(防疏忽懈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重点条款律师实务评注》指出,两者的关键分野在于:违反忠实义务在于利益冲突,违反勤勉义务在于未尽合理注意。本文聚焦第二款勤勉义务,忠实义务的禁止清单与归入权由姊妹篇《忠实义务与归入权》展开。

(三)认定标准:客观标准,不因个人能力打折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是客观标准:以同类岗位上理性管理者在相似情形下应有的注意程度为标尺,不因董事个人能力、经验不足而降低,"不懂业务"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考察三点: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充分获取信息、是否基于合理判断决策。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违反勤勉义务的构成要件

依据第180条第2款、第188条,主张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并赔偿,须同时满足:

  1. 主体适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第180条第3款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 执行职务:行为与董事职务相关;
  3. 未尽合理注意:未达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标准;
  4. 未为公司最大利益行事:注意义务指向公司整体最大利益;
  5. 造成损失:公司遭受实际财产损失;
  6. 因果关系:未尽注意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责任与异议免责);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董事未及时催缴出资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二条(未依法制作、保存公司文件材料的赔偿责任)。

三、典型"不作为"情形

勤勉义务多数时候不是"做错了什么",而是"该做没做",以下三类情形高发:

(一)长期不出席、不审阅、不表态

董事会会议该出席不出席、会议材料从不审阅、对决议事项不表态。登记为董事却长期"隐身",本身即可能构成懈怠。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仅投赞成票却事前不看材料,不能免责。

(二)对公司财务恶化和明显经营风险放任不管

公司财务持续恶化、主要客户流失、出现大额异常支出,董事既不要求管理层说明,也不核查、止损。《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明确,董事、高管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保存法定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只靠中介机构签字,放弃独立判断

不少董事在年报、审计报告上签字时习惯"会计师说行就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重点条款律师实务评注》提示:中介机构的意见、文书不能完全替代董事的勤勉义务,董事对公司财务状况仍负有合理、审慎的独立注意义务,中介背书不是免责凭证。

四、商业判断规则:亏损不等于赔责

(一)规则内容

我国公司法未将商业判断规则成文化,但司法实践与学理上普遍以其作为认定董事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的工具。其核心是:董事基于充分信息、善意且为公司最大利益作出的决策,即便事后失误、公司受损,也不认定为违反勤勉义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重点条款律师实务评注》将适用条件概括为三项:与决策事项无利害关系;决策时对内容充分知悉并合理相信当时情况下适当;符合公司最大利益。

(二)适用边界:保护"决策",不保护"懈怠"

商业判断规则只保护"经过思考的决策",不保护"根本不思考":董事未参与决策、未获取信息、对明显风险视而不见的,谈不上"基于充分信息的善意决策",规则无从适用。这正是它与第188条赔偿责任的分界——司法审查的是决策过程是否尽到合理注意,而非经营结果的盈亏。

五、举证责任怎么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重点条款律师实务评注》特别提示:2023年修法增加了董监高"应当采取措施"的积极作为义务,董事需就已积极采取措施承担举证责任,履职留痕由此更为关键。

六、董事的主要抗辩与免责事由

  1. 商业判断规则抗辩:决策程序合规、信息充分、为公司最大利益;
  2. 异议免责:依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对该决议造成的公司损失可免除责任;
  3. 已尽独立注意:证明签字前履行了核查、问询义务,而非单纯依赖中介意见;
  4. 因果关系切断:公司损失系市场风险、管理层欺诈等独立原因导致,与董事不作为无因果关系。

七、实操建议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温州小微企业挂名董事,从不开会也不签字,公司亏了要赔吗?

风险较高。温州不少小微企业、家族企业存在"亲友挂名董事":工商登记上是董事,实际从不过问经营。新法下挂名不等于免责:若公司因董事长期不履职造成损失(如未催缴出资、放任财务失控),登记在册的董事可能被依第188条追责。挂名前应评估风险,签字前必须审阅材料,对不熟悉的事项行使知情权并表态。

Q2:家族企业老板自己说了算,其他董事从不表态,有责任吗?

有。温州家族企业常见"执行董事一人拍板、不设监事"的治理结构。担任董事即负有勤勉义务:明知决策存在明显违法或重大风险而不反对、不记录,事后公司因此受损时,沉默的董事难以证明自己尽到注意义务。正确做法是把异议写进会议记录。

Q3:投资失败、生意亏损,董事要按比例赔吗?

一般不用。只要董事基于充分信息、善意且为公司最大利益决策,商业判断规则提供保护,亏损由公司自担。只有在决策程序违法、未尽基本注意或放任风险时,才会触发董事个人赔偿。

Q4:董事能不能以"不懂财务"为由免责?

不能。勤勉义务是客观标准,不因个人能力不足而降低。不懂财务时的正确做法是聘请专业机构、要求管理层作出说明并记录在案,而不是直接签字或放弃过问。

Q5:公司不起诉失职董事,股东能自己告吗?

可以。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公司机关拒绝起诉、或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股东可依第一百八十九条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胜诉利益归公司。
专题专栏: 公司法 · 金融纠纷 · 行政法 · 征收拆迁 · 企业拆迁 · 税务争议 · 劳动和社会保障 · 合伙纠纷 · 商业秘密 · 强制执行 · 综合与其他 · 查看全部专题 →
本页内容说明:由项若森律师整理,基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及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开裁判规则撰写,仅供普法与实务研讨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个案情况不同,请以正式法律意见及生效裁判为准。
↑ 返回本页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