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咨询离婚的当事人,十有八九第一句话是问房子。首付谁出的、贷款谁还的、房产证写谁的名、爸妈掏了多少钱、婚后有没有"加名"——同样是一套房,不同的买法,离婚时可能判得完全不一样。温州民间父母为子女婚房出资、甚至两代人凑钱买房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也让房产成为离婚财产分割里最容易起争执的部分。本文把常见情形拆开讲清楚。
离婚时分房,不是把家里所有房子拿来一人一半,而是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这条分界线非常关键:婚前买的房,原则上是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婚后买的房,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分。但"原则上"之外还有不少例外,核心变量就是钱从哪来、登记在谁名下、贷款怎么还。
情形一:婚前一方全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这是最清楚的——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的"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仍是登记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哪怕房子婚后升值了,自然增值部分一般也仍归产权人。
情形二: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这是实务中最常见、也最容易算不清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拆开理解三点:① 房子一般归登记方(首付支付方),不是谁一起还贷就有房产权;② 剩下没还完的贷款,转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不再要另一方继续还;③ 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那部分钱,以及它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由拿房的一方折算补偿给另一方。补偿不是简单按还贷数额对半,法院会结合婚龄、双方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等因素酌定。
情形三: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按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类"房改房"容易被误以为是一方个人的,其实不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房,原则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登记在一个人名下还是两个人名下,一般不改变"共同财产"的性质——因为婚后的工资、经营收入本身就是共同财产。
但有两个变量会影响最终怎么分:一是钱的来源,如果购房款里有一方父母出资,就要进入下一节"父母出资"的规则;二是登记与"加名",如果婚后把一方婚前个人房产过户或"加名"到另一方、双方名下,性质上是一种赠与,离婚时怎么分,要看2025年新司法解释。
这是近年来规则变化最大、也和温州家庭最相关的一块,务必注意。
旧规则(仍适用于婚前出资):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婚前父母出资,默认是给自己子女的。
新规则(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202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2025年1月15日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对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作出了全新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这一变化的要点:①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没有书面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的,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房子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而不是当然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分;② 是否、以及给另一方多少补偿,法院要综合看婚龄与共同生活、有没有孕育共同子女、谁对离婚有过错、双方对家庭贡献、离婚时房屋市场价等因素;③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都出了钱的,以出资来源和出资比例为基础来分,再酌定补偿。
"加名"也不再当然对半分:上述解释(二)第五条还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把自己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到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若双方对归属有争议,且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仍归给予方所有,再综合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该解释时同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婚龄十余年,法院判房屋仍归给予方、酌定补偿另一方"的案例。
这意味着:房子上加了名,不等于离婚时就能稳稳分走一半;反过来,父母出了大头,也不等于另一方一分钱拿不到。最终都要回到出资来源、婚龄、贡献和过错这些因素上算。
房子还有按揭,不影响离婚时先把归属和补偿定下来。按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子归登记方,剩余贷款转为登记方个人债务;若房屋本身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都想要房或都不想要房,法院一般通过判归一方、由拿房一方给另一方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剩余贷款随房走,由拿房一方继续偿还;涉及对银行的按揭抵押变更(过户、转按揭),通常需要贷款银行同意或先结清贷款解除抵押,不动产登记部门才办理过户。
至于债务本身,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买房形成的按揭,究竟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仍然回到"房子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这个起点上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结合实务,本律师提示几个常见误区:
实务中,这类案件最关键的是证据:购房合同、首付与还贷流水、不动产登记簿、父母出资的转账记录与书面约定、婚内财产协议等,直接决定法院认定的事实。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