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系统梳理土地房屋征收行政争议中四类高频程序难题:强拆适格被告认定(谁行为谁负责)、征收启动后以拆违/拆危名义强拆的滥用职权认定、补偿决定程序合法性(分户评估报告送达·未登记建筑认定·补偿方式选择权)…
土地房屋征收行政争议中,相对人被“挡在门外”或权益落空,往往源于对适格被告、程序违法认定与起诉期限的把握不足。本文围绕四个高频难题:强拆的适格被告如何确定(谁行为谁负责)、征收启动后以拆违/拆危名义强拆是否构成滥用职权、补偿决定是否因程序瑕疵可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程序违法但撤销将损害公共利益时法院如何处理,逐一厘清法律规则、司法裁判倾向与实务操作要点,并附高频法规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速查。
问题一:强拆的适格被告怎么定,“谁行为谁负责”,街道办、征收部门与县政府的责任边界
(一)法律规则
-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直接起诉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为共同被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派出机构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范围内实施行为的,以该机构为被告;受委托组织实施的,委托机关为被告。
- 《行诉解释》第25条: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征收补偿中作出行为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委托在委托范围内行为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强制拆除类案件,原则上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市、县级政府已作出征收决定且具体实施的,可列其为被告。
(二)司法实践倾向
裁判高度一致遵循“谁行为、谁负责、谁为被告”。街道办作为派出机关,在无政府委托时独立作出强拆行为,自己是适格被告;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征收补偿的,后果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委托范围(如以拆危名义)自行强拆的,自行担责。县政府仅在确有具体实施或作出决定时为被告,不能一律列为被告。
被告资格三层判断速记(最高人民法院类案裁判规则):①集体土地征收中拆除合法建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职权主体,即使乡镇政府、建设单位具体实施,也视为受其委托的“行政助手”,无相反证据时土地部门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2018)最高法行再119号);②县级以上政府仅在其直接实施或委托实施时适格,被征收人主张县政府为被告须初步举证,无法举证而实施机关明确的以实施机关为被告((2023)最高法行申2038号等);③国有土地征收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2023)最高法行申487号);村委会、企业等无行政职权主体自行拆除的,属民事侵权走民事诉讼,不构成行政诉讼适格被告((2023)最高法行申1654号)。
强拆起诉期限(新旧衔接 + 现行规则)
一、三时段规则(未告知起诉期限情形)
| 时段 | 直接起诉 | 未告知起诉期限最长 | 依据 |
| 2015.5.1前 | 3个月 | 2年 | 2000年行诉解释第41条 |
| 2015.5.1—2018.2.8 | 6个月 | 2年(衔接适用旧规则) | 新行政诉讼法+旧解释衔接 |
| 2018.2.8后 | 6个月 | 1年 | 法释〔2018〕1号第64条 |
二、跨越新旧司法解释的起诉期限认定规则(2018.2.8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对于2018年2月8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当事人于2018年2月8日后起诉的,
区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已届满: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至2018年2月8日
已届满2年的,2018年2月8日后起诉既超过2年也超过1年,裁定驳回起诉。
情况二:未届满: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至2018年2月8日
未届满2年的,起诉期限截至2年届满之日,
但最迟不得超过2019年2月8日(即从2018年2月8日起至少给予1年起诉期限)。
举例说明:
例一(2年届满日晚于2019.2.8,适用1年上限):行政行为2017年6月1日作出(未告知诉权),按旧规则2年到2019年6月1日届满;2018年2月8日未届满,因2019年6月1日晚于2019年2月8日,按衔接规则最迟2019年2月8日起诉。
例二(2年届满日早于2019.2.8,适用2年届满日):行政行为2016年6月1日作出,2年到2018年6月1日届满;2018年2月8日未届满,因2018年6月1日早于2019年2月8日,按衔接规则2018年6月1日起诉。
当事人2018年2月8日后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适用新解释的1年(从知道内容之日起算,最长1年)。
三、2026年新司法解释(法释〔2026〕3号,2026年5月1日施行)
六个月和最长一年起诉期限,均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双知道"标准)。此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四、其他规则
①完全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自知道内容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2款(不动产20年、其他5年);②行政诉讼适用起诉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③期间信访答复不构成起诉期限中断、不停算;④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期限的,被耽误时间不计算在内(新法释〔2026〕3号第4条列举了5种扣除事由)。
(三)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锁定行为实施主体:调取强拆现场笔录、责成文书与委托协议,区分街道办自行实施、受委托实施与超范围实施;第二,对照委托关系定被告:受委托实施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自行或超范围的以实施机关为被告;第三,县政府仅在具体实施时列为共同被告,避免一律告县政府被裁定驳回;第四,对强制执行决定已起诉的,强拆实施行为被其涵盖,不必就实施行为再诉
强拆适格被告认定典型案例| 法院 / 案号 | 裁判规则要点 |
|---|
| 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行申1954号 | 街道办以拆危名义强拆,无委托时街道办为适格被告;受委托时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超委托范围自行强拆的自担责任。 |
| 温州中院 (2023)浙03行终939号 | 街道办依据区政府责成实施强拆,系强制执行决定的具体实施,诉求被该诉讼涵盖,裁定驳回起诉。 |
| 最高人民法院 (2025)最高法行申386号 | 乡政府与县政府共同实施强拆,在无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政府具体实施时,以具体实施机关为被告,二者均为适格被告。 |
问题二:征收启动后以拆违/拆危名义强拆,是否滥用职权
(一)法律规则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拆除、补偿,应依征收法律关系处理,由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手段须与管理目的相一致;以危房鉴定、违建查处规避法定征收补偿程序,目的不纯。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解危须履行鉴定、通知、限期治理、催告等法定程序,不得迳行强拆。
-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须依法履行限期拆除、催告、公告等程序。
(二)司法实践倾向
法院重点否定“以拆违促拆迁”“以拆危促拆迁”。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本应由征收法律关系调整,却转用危房或违建程序强拆,真实目的在于规避补偿、加快进度,构成滥用职权或违反正当程序,确认违法。即使房屋确属危房,未依法履行程序的强拆仍违法。
(三)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识别程序转换信号:征收启动后新出现的危房鉴定、违建责令拆除,核查是否与征收决定时间重叠、是否意在替代补偿;第二,固定滥用职权证据:收集征收决定公告、危房鉴定文书与强拆通知,证明“先征收后拆危/拆违”的时间线与目的;第三,提起确认违法之诉:以实施机关为被告,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一并主张赔偿;第四,警惕补偿替代:确认违法后及时主张赔偿不低于补偿,避免被“以拆代补”削减权益
以拆违/拆危促拆迁违法性典型案例| 法院 / 案号 | 裁判规则要点 |
|---|
| 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行申11659号 | 征收后多年又危房鉴定并强拆,有滥用职权之嫌且未遵循危房规定程序,确认违法。 |
| 九江中院 (2022)赣04行终67号 | 集体土地房屋纳入征收后转违建一般程序查处,管理手段与目的相悖,以拆违促拆迁,撤销处罚决定。 |
| 浙江高院 (2023)浙行终449号 | 温州某县级市政府主张拆危,证据不足且未法定程序迳行强拆,程序违法。 |
问题三:补偿决定程序合法性,分户评估报告送达、未登记建筑认定与补偿方式选择权
(一)法律规则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决定应公平,含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与搬迁期限。
- 评估是补偿决定基础:分户评估报告须依法送达,保障知情权与异议权(复核、鉴定)。
- 未经登记建筑:须调查、认定与处理,区分违法建筑与可补偿建筑,不能仅以建成年代一概不予补偿。
- 补偿方式选择权: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方不得单方限定。
(二)司法实践倾向
补偿决定的合法性高度依赖程序。分户评估报告未有效送达、未登记建筑未作调查认定、补偿方式选择权未告知,均构成程序违法,可被撤销或确认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如建设年限证据不足、未核当事人提交的地基款证据)亦导致撤销。
(三)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核查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确认分户评估报告是否直接送达本人并签收回证,公告送达须在其他方式不能时方可采用;第二,主张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要求对未登记建筑作权属与性质认定,不能仅判年代即不予补偿;第三,行使补偿方式选择权: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固定选择权证据;第四,针对程序违法复议或诉讼:以分户评估报告未送达、未认定未登记建筑、未告知选择权为由,请求撤销或确认补偿决定违法
补偿决定程序合法性典型案例| 法院 / 案号 | 裁判规则要点 |
|---|
| 温州中院 (2023)浙03行初138号 | 温州市某区政府补偿决定公告送达未尝试其他,未登记建筑仅判年代未认定,分户评估报告无签章未送达,确认违法。 |
| 温州中院 (2023)浙03行初146号 | 温州某县级市政府房屋已违法拆除又作补偿决定,未认定未登记建筑、未评估送达、选择权告知不规范,确认违法。 |
| 温州中院 (2024)浙03行初208号 | 温州市某县政府建设年限认定证据不足、未核地基款、未审查陈述申辩,事实不清,撤销。 |
问题四:程序违法但撤销将损害公共利益的,法院如何裁判
(一)法律规则
- 《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行政行为依法应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判决确认违法,不撤销。
- 《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确认违法。
- 效力:确认违法保留行为效力,但可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保障相对人权益。
(二)司法实践倾向
当征收项目已大规模推进、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签约搬迁,撤销征收决定将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冲击稳定社会关系、损害公共利益时,法院选择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同时要求行政机关补救或赔偿。此系监督行政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平衡。
(三)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评估撤销的现实代价:若项目已基本完成、多数已签约,单独诉请撤销可能仅得确认违法,应将重心转向赔偿或充分补偿;第二,确认违法后主张补救:请求判令采取补救措施或行政赔偿,落实“赔偿不低于补偿”;第三,保留个案异议:即便整体确认违法不撤销,对个别未补偿到位的,仍可就补偿决定或赔偿决定单独主张;第四,期限管理:确认违法不撤销不改变起诉期限刚性,仍须及时起诉
确认违法不撤销(公共利益平衡)典型案例| 法院 / 案号 | 裁判规则要点 |
|---|
| 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行申43号 | 多数被征收人已签约搬迁、房屋已拆,撤销将浪费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确认违法不撤销。 |
| 最高人民法院 (2024)最高法行申752号 | 征地批复后项目基本征收完毕、多数村民签约,撤销损害公共利益,确认违法不撤销。 |
附录A:高频援引法规速查
与本文四类问题对应的核心条款(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 法规名称 / 公布·实施日 | 核心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修正 | 第26条被告资格(作出机关、共同被告);第46条起诉期限(直接起诉六个月,不动产最长20年、其他5年);第74条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撤销将损害公共利益)与程序轻微违法确认违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8.02.08 | 第20条派出机构被告(授权范围内以该机构为被告,受委托的以委托机关为被告);第25条房屋征收部门/受委托单位为被告;第64条未告知起诉期限最长1年。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 强制拆除类案件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市、县级政府已作出征收决定且具体实施的,可列其为被告。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1.01.21 | 第4、5条征收部门与委托实施;第17条补偿范围(含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第25、26条补偿协议与补偿决定(应公平、含补偿方式与支付期限);第27条先补偿后搬迁;第28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 危房解危须履行鉴定、通知、限期治理、催告等法定程序,不得迳行强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2.01.01 | 第44条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须履行限期拆除、催告、公告等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24.01.01 | 第20条复议申请60日;未告知复议权利、机关、期限的,最长不超过1年。 |
附录B:典型案例裁判规则速查
本文援引裁判规则要点提炼(以法院与案号为准,当事人姓名作脱敏处理)
| 审理法院 / 案号 | 裁判规则要点 |
| 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行申1954号 | 街道办以拆危名义强拆,无委托时街道办为适格被告;受委托时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超委托范围自担。 |
| 温州中院 (2023)浙03行终939号 | 街道办依据区政府责成实施强拆,系强制执行决定具体实施,诉求被该诉讼涵盖,驳回起诉。 |
| 最高人民法院 (2025)最高法行申386号 | 乡政府与县政府共同实施强拆的,二者均为适格被告;无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政府具体实施的,仅以具体实施机关(乡政府)为被告。 |
| 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行申11659号 | 征收后多年又危房鉴定强拆,有滥用职权之嫌且未遵循危房规定程序,确认违法。 |
| 九江中院 (2022)赣04行终67号 | 集体土地房屋纳入征收后转违建程序,以拆违促拆迁,撤销处罚决定。 |
| 浙江高院 (2023)浙行终449号 | 温州某县级市政府主张拆危,证据不足且未法定程序迳行强拆,程序违法。 |
| 温州中院 (2023)浙03行初138号 | 补偿决定公告送达未尝试其他,未登记建筑仅判年代未认定,分户评估报告未送达,确认违法。 |
| 温州中院 (2023)浙03行初146号 | 房屋已违法拆除又作补偿决定,未认定未登记建筑、未评估送达、选择权告知不规范,确认违法。 |
| 温州中院 (2024)浙03行初208号 | 建设年限认定证据不足、未核地基款、未审查陈述申辩,事实不清,撤销。 |
| 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行申43号 | 多数已签约搬迁,撤销将损害公共利益,确认违法不撤销。 |
| 最高人民法院 (2024)最高法行申752号 | 征地批复后项目基本征收完毕,撤销损害公共利益,确认违法不撤销。 |
说明:本文案例均作脱敏与化名处理,裁判规则要点为对公开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的提炼,具体以原判文为准。实务文章仅供普法与研讨参考,不构成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土地房屋征收中,强拆的适格被告怎么确定?街道办、房屋征收部门还是县政府?
核心原则是“谁行为、谁负责、谁为被告”。街道办作为派出机关,在无政府委托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强拆,应以其自身为被告;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实施征收补偿的,法律后果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超出委托范围(如以拆危名义)自行强拆的,自行担责。市、县级人民政府仅在确有具体实施或作出决定时才是适格被告,不能一律列为被告,否则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被裁定驳回起诉。
Q2:征收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以拆违或拆危名义实施强拆,是否违法?
通常构成滥用职权或违反正当程序,强拆行为会被依法确认违法,且不免除行政机关的补偿或赔偿责任。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后,本应由征收法律关系调整,若又通过危房鉴定或违法建筑查处程序实施强拆,真实目的往往在于规避法定征收补偿程序、加快进度,管理手段与立法目的相悖。即使房屋确属危房,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鉴定、通知、催告等法定程序的,强拆仍属违法。
Q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没有收到分户评估报告、未登记建筑没认定,怎么办?
分户评估报告的有效送达、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补偿方式选择权的告知,均为补偿决定的法定程序。分户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未对未经登记建筑作调查与性质认定、未告知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选择权,均构成程序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如建设年限证据不足、未核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未审查陈述申辩意见)的,补偿决定也会被撤销。
Q4:一直信访、上访,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会中断吗?
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的刚性约束,单向信访、上访一般不构成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不能“暂停”或“中断”期限。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直接起诉一般为六个月,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算且最长不超过一年。试图通过信访解决而逾期起诉的,面临被裁定驳回的风险。实务上应以诉讼为主、信访为辅,避免贻误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