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
分户评估报告的有效送达、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补偿方式选择权的告知,均为补偿决定的法定程序。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未对未经登记建筑作调查与性质认定、未告知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选择权,均构成程序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如建设年限证据不足、未核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未审查陈述申辩意见)的,补偿决定也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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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决定应公平,含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与搬迁期限。
- 评估是补偿决定基础:分户评估报告须依法送达,保障知情权与异议权(复核、鉴定)。
- 未经登记建筑:须调查、认定与处理,区分违法建筑与可补偿建筑,不能仅以建成年代一概不予补偿。
- 补偿方式选择权: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方不得单方限定。
三、司法实践
补偿决定的合法性高度依赖程序。评估报告未有效送达、未登记建筑未作调查认定、补偿方式选择权未告知,均构成程序违法,可被撤销或确认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如建设年限证据不足、未核当事人提交的地基款证据)亦导致撤销。温州地区亦有相应裁判,如温州中院 (2023)浙03行初138号、(2024)浙03行初208号。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核查评估报告送达:确认分户评估报告是否直接送达本人并签收回证,公告送达须在其他方式不能时方可采用。
- 主张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要求对未登记建筑作权属与性质认定,不能仅判年代即不予补偿。
- 行使补偿方式选择权: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固定选择权证据。
- 针对程序违法复议或诉讼:以评估报告未送达、未认定未登记建筑、未告知选择权为由,请求撤销或确认补偿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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