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系统梳理房屋征收中的评估问题: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多数决定随机选定、房屋价值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评估、对评估结果可申请复核和专家鉴定、无评估师签字漏项未告知复核权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补偿里,评估报告决定补偿金额,也是最容易出问题、最容易翻盘的一环。三个关键认知:第一,评估机构不是政府单方指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才多数决定、随机选定(590号令第20条);第二,房屋价值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评估,补偿不得低于该时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第19条);第三,评估报告有问题就能推翻:无评估师签字、漏项、未告知复核权利的,不能作为补偿依据(最高法典型案例永吉案)。本文把评估全流程讲透。
问题一:征收中的评估机构是怎么选出来的
(一)法律规则
- 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590号令第20条)。
- 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20条)。
- 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法》第27条)。
(二)司法实践倾向
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倒置(先委托评估、后补选定程序)或选择程序不合法的,补偿决定可能被撤销。但被征收人未协商选定、政府在公证机构公证下抽签确定的,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谷玉梁、孟巧林案)。实践中政府公示候选机构名单、组织投票或抽签是通行做法。
(三)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别放弃协商权:政府公示候选机构名单时积极协商,选定的机构才有话语权;第二,参与多数决定:未协商成时参与投票、抽签并留存记录,别缺席;第三,盯住独立性:发现评估机构与征收方存在利益关联或被干预的,及时记录固定证据;第四,书面留痕:对选定程序、公示结果、投票抽签过程拍照留证,作为后续质疑选定程序合法性的依据
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典型案例
| 法院 / 出处 | 裁判规则要点 |
| 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 被征收人未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在公证机构公证下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分户初评结果公示并告知10日内可申请复估;评估报告送达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全过程程序正当,补偿决定合法。 |
问题二:房屋价值按什么时点评估
(一)法律规则
-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590号令第19条),即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19条)。
- 注意区分: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按判决时点的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值计算(最高法公报案例许水云案),与正常征收的“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时点不同。
(二)司法实践倾向
正常征收评估时点固定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目的是统一基准、防止恶意抢建套利(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的不予补偿)。但若因征收方原因迟延补偿多年,仍按旧时点评估可能显失公平,可通过补偿决定诉讼主张合理调整评估时点或参照更新市场价。
(三)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核对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时点是否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第二,防止抢建陷阱:征收范围确定后别新建扩建、别改用途,违规的不予补偿(590号令第16条);第三,迟延补偿争取调时点:征收拖延数年、房价明显上涨的,可在诉讼中主张按合理时点或更新市场价;第四,与强拆赔偿区分:若房屋已被违法强拆,按判决时点市场价主张,不要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问题三: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一)法律规则
- 三步救济:①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②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同样应10日内提出,形成"复核-鉴定双10日"异议链);③评估报告是补偿决定的核心证据,可在补偿决定诉讼中对评估报告合法性、合理性提出质疑。
- 费用规则(建房〔2011〕77号):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未改变结果的由申请人承担。
(二)司法实践倾向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却不及时申请复核、鉴定的,法院在补偿决定诉讼中仍会依职权审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但未在程序中主张异议可能影响举证效果。评估报告形式或实体存在重大缺陷的,直接导致补偿决定被撤销。
(三)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盯住10日复核期:收到评估报告立即核对,异议及时书面申请复核,别拖过期限;第二,复核不满意再申请专家鉴定:不要止步于复核;第三,同步诉讼路径:补偿决定作出后,可在诉请撤销的同时对评估报告提出质疑;第四,保留送达证据:对是否收到评估报告、收到时间有争议时,以送达回执为准
问题四:评估报告有哪些问题就可以推翻
(一)法律规则
- 评估报告形式要件:应由至少2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32条;《资产评估法》第27条)。
- 评估机构或估价师出具虚假或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机构5万-20万元、估价师1万-3万元)、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责(590号令第34条)。
(二)司法实践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案)确立评估报告审查的两条标准:形式上,没有评估师签字、未附带设备资产明细、未标注或释明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等,不具备合法的证据形式;实体上,评估漏项、漏评附属物设备资产,缺乏客观公正性。存在上述问题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法院据此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限期重作。这一审查标准被称为此类案件的“标杆”。
(三)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逐项核验形式要件:有没有两名估价师签字、有没有盖机构公章、有没有附评估对象明细;第二,检查评估范围:装修、附属设施、经营性设备、停产停业损失有没有漏项;第三,看权利告知:报告有没有载明复核、鉴定等救济权利和期限,未告知的属程序缺陷;第四,评估价明显低于市场:用同地段成交价、其他评估报告作对比证据,主张缺乏客观性
评估报告可推翻典型案例
| 法院 / 出处 | 裁判规则要点 |
| 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 评估报告无评估师签字、未附带设备资产明细、未标注释明复核权利、评估漏项,不具备合法证据形式、缺乏客观公正性,不能作为补偿决定合法依据,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 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浙江案例) | 因被征收人自身原因拒绝评估机构入户,导致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无法评估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政府在补偿决定中载明“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的做法获法院认可,被征收人应配合评估。 |
| 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裁决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 以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为依据且被拆迁人提出异议的,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
附录A:高频援引法规速查
与征收评估问题对应的核心条款(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 法规名称 / 公布·实施日 | 核心内容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 · 2011.01.21 | 第19条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复核与专家鉴定;第20条评估机构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独立客观公正;第16条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新建扩建改用途;第34条虚假或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房〔2011〕77号 | 房屋征收评估的技术规范与程序细化:评估时点、评估机构选定流程、评估报告要求、复核评估与专家委员会鉴定的具体操作(具体条款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修订) | 第32条:估价报告加盖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12.01施行 | 第27条:评估报告由至少2名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出具虚假报告。 |
附录B:典型案例裁判规则速查
本文援引裁判规则要点提炼(以法院与案号为准,当事人姓名作脱敏处理)
| 审理法院 / 出处 | 裁判规则要点 |
| 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2018) | 评估报告无评估师签字、未附设备资产明细、未释明复核权利、评估漏项→不能作为补偿决定合法依据,撤销并责令重作;评估报告审查是此类案件标杆。 |
| 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第二批,2018) | 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评估的,不利后果自负;政府载明按实评估后补偿获法院认可。 |
| 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第二批,2018) | 协商不成→公证抽签确定评估机构、分户初评公示、告知复估期限、送达评估报告,程序正当。 |
| 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裁决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 以拆迁人单方委托评估报告为依据且被拆迁人异议→主要证据不足。 |
| 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行再202号(评估时点归责规则) | 评估时点不机械适用"征收决定公告日":因行政机关原因(违法强拆、迟延补偿)致被征收人长期无法获得补偿、房价大幅波动的,评估时点调整至能填补实际损失的时点(以补偿/赔偿决定作出日为准),判断标准是"归责于谁"。 |
| 温州地区补偿决定案(如 (2023)浙03行初138号 鹿城、(2023)浙03行初146号 龙港、(2024)浙03行初208号 永嘉) | 补偿决定基于存在程序瑕疵或未依法送达的评估报告作出,或评估程序未保障被征收人异议权利的,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温州本地评估程序审查口径。 |
说明:本文案例均作脱敏处理,裁判规则要点为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典型意义”及公报案例裁判摘要的提炼,具体以原判文为准。实务文章仅供普法与研讨参考,不构成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征收中的评估机构是怎么选出来的?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实践中政府先公布候选评估机构名单,再由被征收人协商或投票、抽签确定;被征收人未协商选定、政府公证抽签确定的,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谷玉梁、孟巧林案)。
Q2:房屋价值按什么时点评估?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评估时点一般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违法强拆赔偿案件按判决时点的市场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许水云案确立),与正常征收评估时点不同,两者不要混淆。
Q3: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三步救济:①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②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590号令第19条);③评估报告在诉讼中作为核心证据时,还可就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评估方法、报告形式要件等提出质疑,不能作为合法依据的,法院会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重作。
Q4:评估报告有哪些问题就可以推翻?
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案)确立:评估报告无评估师签字、未附带设备资产明细、未标注或释明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评估漏项等,即不具备合法的证据形式、缺乏客观公正性,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法院据此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限期重作。评估报告还须由至少2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