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旧《公司法》将"谋取商业机会"与"自营同类营业"合并在一条,采取近乎绝对禁止的立场。新法拆分为两条,并作三处实质扩张:义务主体由董事、高管扩展至监事;豁免机关在股东会之外增设董事会;引入"报告+决议"的事前许可机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第五条明确,对不当谋取商业机会、经营同类业务的赔偿责任认定,可适用第183、184条——新法施行后起诉的存量纠纷同样按新规则审理。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忠实勤勉义务)、第一百八十三条(商业机会)、第一百八十四条(同业竞争)、第一百八十五条(关联董事回避)、第一百八十六条(归入权)、第一百八十八条(赔偿责任)。
"商业机会"指公司能够开展业务并由此获取收益的可能性。裁判机关通常从三方面公平考量归属:一是公司经营范围,该机会是否属于公司业务所需;二是公司是否就此进行过谈判、投入过人力物力等实质性努力;三是机会提供者的预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著《公司法重点条款律师实务评注》(2024)建议公司拟定商业机会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董监高获悉的机会应先向公司披露,公司明示拒绝或确定不能利用的方可利用;公司提出异议时,能否适用例外的举证责任由该董监高承担。
机会的获得须与职务身份相关联——因执行职务而知悉、因职务地位而接洽。"报告+决议"是事前合规通道;"公司不能利用"包括法律禁止、章程限制、客观履约不能等情形。披露不真实、不完整的,即便走过决议程序,相关人员仍不能据此免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法将监事纳入;职位虽不属高管序列、但实际行使高管职权、接触核心经营信息的人员,实践中也倾向于被认定负同类义务。
对"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实务多采经济效果归属标准:不以行为人是否亲自出面、是否登记为股东为限,而看竞业行为的经济利益实际归属于谁。这正是"让配偶、父母代持同业公司"难以真正隔离责任的根源——经济利益与近亲属高度一致的,代持在实质审查中通常被穿透。
法院通常结合业务性质、客户群体、市场范围、技术领域等因素综合判断,且要求与公司形成实质性竞争关系;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字面重合只是初步线索。审查同时趋于实质化:重点看行为人是否实际接触核心经营信息、客户资源与技术秘密,而非仅看职位名称——挂名但从未参与经营者,与掌握客户名单的深度参与者,责任认定可能完全不同。
| 责任类型 | 法律依据 | 是否以公司损失为前提 | 举证要点 |
|---|---|---|---|
| 归入权(所得收入归公司) | 第186条 | 不以实际损失为前提 | 公司证明存在181—184条禁止行为;行为人证明已报告决议或属公司不能利用 |
| 损害赔偿 | 第188条 | 以公司实际损失为要件 | 公司证明损失金额及因果关系 |
实务要点:①归入权与赔偿可并行主张,但同一收益避免重复计算;②是否已履行报告决议程序,属行为人免责事由,由行为人举证;③承接项目的竞争企业与董监高构成共同侵权的,可被判令连带责任。
与离职后竞业限制的区别:本规则是任职期间的法定义务,源于身份与忠实关系,无需合同约定、无需支付补偿;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属劳动法范畴,以书面协议和经济补偿为前提。两者依据与期限均不同。
温州乐清电气、瑞安汽摩配、苍南印刷包装等产业集群中,同行企业高度密集,"老板带亲戚、亲戚开分厂"的情形普遍。此类环境下,董事、高管"飞单"——把本公司询价客户转给配偶、父母持股的同业企业——往往发生在熟人网络之间,公司起初难以察觉。法院并不因"都是自家人""登记在老婆名下"而豁免:近亲属经济利益的一致性,恰是实质化审查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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