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另起炉灶抢公司生意,收益要上交吗?新公司法第183、184条实务全解|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10-21 · 更新:2026-10-25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是的,原则上要上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截流给自己、近亲属或其控制的企业,或者未经报告决议就自营、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其因此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归入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两项法定例外:一是就该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经决议通过;二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客观上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一、第183、184条的规范结构与立法变化

(一)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与旧法相比的变化

旧《公司法》将"谋取商业机会"与"自营同类营业"合并在一条,采取近乎绝对禁止的立场。新法拆分为两条,并作三处实质扩张:义务主体由董事、高管扩展至监事;豁免机关在股东会之外增设董事会;引入"报告+决议"的事前许可机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第五条明确,对不当谋取商业机会、经营同类业务的赔偿责任认定,可适用第183、184条——新法施行后起诉的存量纠纷同样按新规则审理。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忠实勤勉义务)、第一百八十三条(商业机会)、第一百八十四条(同业竞争)、第一百八十五条(关联董事回避)、第一百八十六条(归入权)、第一百八十八条(赔偿责任)。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第183条:篡夺公司商业机会怎么认定

(一)什么叫"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商业机会"指公司能够开展业务并由此获取收益的可能性。裁判机关通常从三方面公平考量归属:一是公司经营范围,该机会是否属于公司业务所需;二是公司是否就此进行过谈判、投入过人力物力等实质性努力;三是机会提供者的预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著《公司法重点条款律师实务评注》(2024)建议公司拟定商业机会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董监高获悉的机会应先向公司披露,公司明示拒绝或确定不能利用的方可利用;公司提出异议时,能否适用例外的举证责任由该董监高承担。

(二)"利用职务便利"与两项例外

机会的获得须与职务身份相关联——因执行职务而知悉、因职务地位而接洽。"报告+决议"是事前合规通道;"公司不能利用"包括法律禁止、章程限制、客观履约不能等情形。披露不真实、不完整的,即便走过决议程序,相关人员仍不能据此免责。

三、第184条:同业竞争(任职期间竞业禁止)怎么认定

(一)义务主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法将监事纳入;职位虽不属高管序列、但实际行使高管职权、接触核心经营信息的人员,实践中也倾向于被认定负同类义务。

(二)"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看经济利益归属

对"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实务多采经济效果归属标准:不以行为人是否亲自出面、是否登记为股东为限,而看竞业行为的经济利益实际归属于谁。这正是"让配偶、父母代持同业公司"难以真正隔离责任的根源——经济利益与近亲属高度一致的,代持在实质审查中通常被穿透。

(三)"同类业务"的判断因素与实质化审查

法院通常结合业务性质、客户群体、市场范围、技术领域等因素综合判断,且要求与公司形成实质性竞争关系;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字面重合只是初步线索。审查同时趋于实质化:重点看行为人是否实际接触核心经营信息、客户资源与技术秘密,而非仅看职位名称——挂名但从未参与经营者,与掌握客户名单的深度参与者,责任认定可能完全不同。

四、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倾向(脱敏转述)

  1. 近亲属代持竞争企业,倾向被认定违反义务。有案件中,总经理任职期间其配偶出资设立同业公司、存在频繁资金往来,法院认定违反忠实义务,判令相应收入归入公司。
  2. 截流项目转由近亲属公司承接,被穿透追责。有副总经理兼销售总监在职期间,将本属于公司的咨询项目转由其母亲作为唯一股东的公司承接,法院认定其既篡夺机会、又经营同类业务,所得收入归公司,承接项目的关联公司与相关人员连带返还。
  3. 忠实义务延伸至全资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再审案件中认为,董事的忠实义务与竞业禁止义务自然延伸至其全资子公司。
  4. 反向情形:已脱离经营且无实质竞争的,不认定违反。有法院认为,董事已实际离开公司多年、公司停产、新设企业与原公司不构成实质竞争的,不构成违反。

五、违反后果:归入权与赔偿如何叠加

责任类型法律依据是否以公司损失为前提举证要点
归入权(所得收入归公司)第186条不以实际损失为前提公司证明存在181—184条禁止行为;行为人证明已报告决议或属公司不能利用
损害赔偿第188条以公司实际损失为要件公司证明损失金额及因果关系

实务要点:①归入权与赔偿可并行主张,但同一收益避免重复计算;②是否已履行报告决议程序,属行为人免责事由,由行为人举证;③承接项目的竞争企业与董监高构成共同侵权的,可被判令连带责任。

与离职后竞业限制的区别:本规则是任职期间的法定义务,源于身份与忠实关系,无需合同约定、无需支付补偿;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属劳动法范畴,以书面协议和经济补偿为前提。两者依据与期限均不同。

六、温州本地产业集群的特别提示

温州乐清电气、瑞安汽摩配、苍南印刷包装等产业集群中,同行企业高度密集,"老板带亲戚、亲戚开分厂"的情形普遍。此类环境下,董事、高管"飞单"——把本公司询价客户转给配偶、父母持股的同业企业——往往发生在熟人网络之间,公司起初难以察觉。法院并不因"都是自家人""登记在老婆名下"而豁免:近亲属经济利益的一致性,恰是实质化审查的切入点。

七、实操建议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董事另起炉灶抢公司生意,赚的钱必须上交公司吗?

原则上是的。依第186条,违反第183、184条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且不以公司实际损失为前提。除非事先报告并经决议通过,或证明公司客观上不能利用该机会。

Q2:让老婆、父母持股开同业公司,自己不出面,能躲开追责吗?

通常不能。司法审查采"经济利益归属"标准,近亲属与行为人经济利益高度一致的,代持安排会被穿透。相关判例中,配偶出资设立竞争企业、存在资金往来的,被认定违反忠实义务。

Q3:挂名董事没参与经营、不接触客户,也要受竞业禁止约束吗?

风险相对较低但非免责。若确未参与经营、未接触核心信息,且新设企业与公司不构成实质竞争,法院有认定不违反的案例;但只要在职且实际参与决策,仅以"挂名"抗辩通常难以成立。

Q4:某个商业机会,公司自己没能力做,董事能自己接吗?

符合第183条第二项例外的可以——即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公司不能利用该机会。但建议同步履行报告程序并留存不能利用的依据。

Q5:温州本地中小企业怎么防范董事"飞单"?

建议:①章程或董事决议中明确商业机会的报告义务与决议程序;②建立客户与项目报备台账;③对董事、高管近亲属持股同业企业定期自查;④发现疑似飞单时,先固定订单流向、资金往来与职务关联证据,再评估归入权与代表诉讼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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