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股东未按章程规定日期缴纳出资的,董事会应当对该股东缴纳出资进行催缴。催缴书为书面形式,应载明欠缴金额、缴纳期限等事项。新法把催缴义务主体设定为董事会;董事会不履行催缴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催缴书可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这是法定最低限度,章程可约定更长但不得缩短。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关键区别:旧法框架下除名需股东会决议,新法改为董事会决议即可,降低了决策门槛。
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已缴部分对应的股权仍保留。依照前款丧失的股权应依法转让,或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失权丧失的是"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若股东已部分缴纳,仅未缴部分对应的股权丧失,已缴部分仍享有股东权利——这与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解除全部股东资格"的全部除名不同。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失权通知发出即生效,但被失权股东有三十日起诉救济窗口,逾期不起诉的失权确定生效。
新旧制度主要区别:适用前提上,旧法针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新法针对未按章程日期缴纳出资;启动方式上,旧法经催告后股东会决议解除,新法为董事会催缴+不少于60日宽限期+董事会决议失权通知;除名范围上,旧法解除全部股东资格,新法仅丧失未缴部分股权;救济上,新法明确接到通知30日内起诉;失权股权处置上,新法规定6个月内转让或减资注销,否则其他股东按比例缴纳。新公司法施行后,失权制度优先适用第五十二条;抽逃全部出资等情形仍可参照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精神通过股东会决议处理。
三种退出路径各有优劣:失权(第52条)由董事会即可启动、无需股东会特别决议,但须经催缴+60日宽限期、程序严格;股权转让协商一致即可、程序简便,但须找到受让方并谈判定价;减资注销可彻底退出,但须经债权人通知公告程序。认缴制下"认而不缴"现象普遍,建议温州中小企业在章程中明确出资日期与失权条款,一旦发生出资违约依法定程序及时处理,避免公司资本长期虚置。
以下围绕股东失权与除名中的高频疑问作简要解答,完整问答见下方本地化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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