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决议瑕疵(不成立/可撤销/无效)与董事个人责任|温州律师项若森|公司法实务文章

领域:公司法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09-22 · 更新:2026-10-01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董事会决议瑕疵分三类:不具备成立要件(如未召开会议、未表决)属“不成立”;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违法/违反章程、或内容违反章程的,可撤销;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对瑕疵决议负有责任的董事,可能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明知瑕疵仍执行致公司受损的,亦可能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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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问题背景
  2. 核心观点
  3. 法律依据
  4. 实务建议

一、问题背景

决议是公司行为的依据,一旦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已执行的交易可能面临回滚,董事责任随之而来。

二、核心观点

①不成立:无会议、无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不达标、伪造决议等;

②可撤销: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违法/违反章程,或内容违反章程(一般60日内请求撤销);

③无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④董事对瑕疵决议投赞成票并致公司损失,且未表示异议的,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

《公司法》关于决议不成立、可撤销、无效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董事对决议承担责任及异议免责的规定;

《民法典》第85条:营利法人决议撤销与善意相对人保护。

四、实务建议

①严格按章程履行通知、召集、表决与记录程序;

②对违法或明显不当议案,董事应明确表示异议并要求记入会议记录(异议免责的关键);

③执行决议前复核内容合法性,避免执行违法决议;

④交易相对方主张善意时,审查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常见问题(FAQ)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 三种瑕疵怎么区分?

看问题出在“成立要件”“程序/章程”还是“内容违法”:分别为不成立、可撤销、无效。

Q: 撤销有期限吗?

一般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Q: 董事投了赞成票一定担责吗?

若已明确表示异议并载入会议记录,可作为免责依据;明知违法仍赞成并致损失的,可能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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