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9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性案例273号为吉某集团、吉某研究院诉威某集团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一审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民初102号,二审为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该案裁判结果包含高额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威某集团等连带赔偿吉某集团、吉某研究院经济损失 637,596,249.6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500万元。
本案当事人中包含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与温州本地产业直接相关;同时,本案围绕“技术人才批量流动带走技术秘密”展开,对制造、汽配等依赖核心技术的温州企业有很强的参考价值。指导性案例具有参照效力,同类案件审理时应参照其裁判要点作出裁判,这也是本页要精读它的原因。
裁判要点明确:被诉侵权人招揽其他企业的人才,形成获取该企业技术秘密的渠道或者机会,并在此基础上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产出相关产品,可以认定其不正当地获取、使用了该企业的技术秘密;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其未实施上述行为的除外。
这一规则的价值在于把“人才流动”与“研发时间”两个可客观观察的事实,转化为侵权推定的支点:批量挖角形成接触渠道或机会,加上明显短于独立研发合理时间的量产,足以推定不正当获取、使用,举证责任随之转移给被诉方。被诉方要推翻推定,须证明合法来源——如独立研发、反向工程、合法取得等,并提交相应证据链。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推定与“接触+实质相同-合法来源”的常规推定并不冲突,而是相互补充:人才渠道与产出时间成为“接触”和“使用”的新证据维度,尤其适用于技术秘密未完整披露、难以逐项比对实质相同的场景。
裁判要点明确:人民法院判决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包括停止使用技术秘密、停止销售相关产品、限制处分相关专利、销毁或者移交技术秘密载体,以及要求相关人员在法院指定的范围内公告、通知内部相关人员并签署不再侵权承诺书等。
传统判决“停止侵害”往往只是一句抽象判项,执行中难以监督、难以验收。本案示范了把停止侵害拆解为可执行、可检验的具体义务:哪些产品停止销售、哪些载体销毁或移交、相关人员在什么范围内公告与承诺,逐一写明,既方便权利人申请执行,也方便法院督促履行。
裁判要点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明确迟延履行金,如按日、按月、按产品件数或者一次性定额计算,以督促履行停止侵害义务。本案中,判决设定了具体金额示例:拒不履行停止使用义务的,按每日100万元计算;未按期履行销毁载体、通知相关人员等义务的,按每日10万元计算;涉及专利处分的,按每件一次性100万元计算。
迟延履行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零五条进一步规定,迟延履行金的计算与补偿规则。在判决中预先写明迟延履行金,能让“停止侵害”长出牙齿,显著提高威慑力。
赔偿计算:本案以侵权获利为基础确定赔偿数额,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适用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现行2025年修订对应条文为第二十二条)。共同侵权的多个主体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可向任一侵权人主张全部赔偿。
本地实务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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