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的用益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则上无偿、不得转让继承;买二手房前务必查不动产登记簿——带居住权的房子能过户,但住不进去、也清不走人。
温州二手房市场里,曾出现过这样的纠纷:买家谈好价、付了款、过完户,准备收房时才发现,屋里住着一位老人,拿着一纸登记过的居住权合同不肯搬——原来这套房在出售前,原房主为照顾多年的保姆或再婚配偶设了居住权。本律师在实务中反复提醒:民法典增设居住权制度后,看房只看产权、不看登记,风险极大。本篇把居住权的设立规则和对买房的影响一次讲清。
一、规则依据: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的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这句话有三层含义:
- 它是物权,不是债权:居住权一旦登记设立,就具有对世效力,连房屋新所有权人(包括买家)都要受它约束;
- 它的内容只限"占有、使用":居住权人能住,但不能拿这套房去经营、收租(原则上);
- 它的目的是"生活居住":常用于老人为照顾自己的人留一条后路、离婚后为无房一方提供居住保障等场景。
二、怎么设立?书面合同+登记,两个动作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步骤 | 动作 | 法律意义 |
| 第一步 | 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 | 双方达成合意,明确期限、条件 |
| 第二步 | 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 | 居住权自登记时才真正设立 |
关键在于第二步:光签合同不去登记,居住权不成立。 反过来,只要登记了,哪怕合同当事人后来闹矛盾,居住权人的居住利益也受到物权保护。
三、居住权的四个硬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原则上无偿:居住权是"给人住"的保障安排,默认不付租金,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 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人不能把居住权卖给别人,也不能由其子女继承;
-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目的是自住,不是经营牟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消灭后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房屋恢复完整支配状态。
四、遗嘱也能设立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不少老人担心自己走后,照顾自己的人(如再婚配偶、长期照料的亲属)无家可归,会在遗嘱里写明房屋由某人居住至去世。这种以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仍需办理居住权登记才产生物权效力。对买房人而言,不仅要查当前登记簿上的居住权登记,还要警惕房屋是否继承自带有居住权安排的遗嘱。
五、居住权与房屋租赁:一张表看清区别
| 对比项 | 居住权 | 房屋租赁 |
| 权利性质 | 用益物权(对世权) | 合同债权(相对权) |
| 设立方式 | 书面合同+登记 | 合同即可,6个月以上建议书面 |
| 是否有偿 | 原则上无偿 | 一般支付租金 |
| 能否转让继承 | 不得转让、继承 | 经同意可转租,不发生继承 |
| 对新业主的约束 | 直接约束新所有权人 | 买卖不破租赁,约束较弱 |
六、对二手房买卖的真实影响:过户不等于入住
- 房子能过户,但住不进去:买家取得所有权后,登记在册的居住权人仍有权继续居住,买家不能仅凭房本要求其搬离;
- 清场难度大:居住权是物权,想让居住权人提前搬走,只能协商补偿,或等期限届满、居住权人死亡这一法定消灭事由;
- 价值折损:带居住权的房屋使用价值被长期锁定,转手价格、自住安排都会受影响。
⚠️ 二手房尽调的最后一环,是拉一份完整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专门看有没有居住权登记、抵押登记、查封记录。只看房产证原件远远不够。
七、常见误区
- 误区一:"签了居住权合同,买房人就得认。"不准确。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只签合同未登记的,购房人查到的登记簿上没有这项负担;
- 误区二:"房子过户了,居住权人就得搬走。"错。居住权登记在先的,可对抗新所有权人;
- 误区三:"居住权人死了,问题就自动解决。"不严谨。居住权随之消灭,但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误区四:"设了居住权的房子完全不能出租。"原则上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实用建议
- 付款前先拉不动产登记簿:到登记机构查询居住权、抵押、查封三类登记,有记录要重新评估交易;
- 把"无权利负担"写进合同:约定房屋无居住权、无抵押、无租赁负担,并约定隐瞒的违约责任;
- 带居住权的房子要压价:将腾退难度、期限长度折算进购房款,并书面约定配合义务;
- 给老人设权先想清楚:居住权一经登记即长期锁定房屋使用,设置前评估对日后卖房、融资的影响;
- 保留登记查询凭证:查询记录、合同、沟通记录均留存,作为尽调到位或对方隐瞒的关键证据。
九、资料来源与时效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三百六十七、三百六十八、三百六十九、三百七十、三百七十一条(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现行有效,见 北大法宝·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
- 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办理材料与网点安排,以温州当地登记服务中心现行公示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