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什么,对买房有何影响?用益物权・登记设立・二手房腾退|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民商事诉讼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10-27 · 更新:2026-10-27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的用益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则上无偿、不得转让继承;买二手房前务必查不动产登记簿——带居住权的房子能过户,但住不进去、也清不走人。

温州二手房市场里,曾出现过这样的纠纷:买家谈好价、付了款、过完户,准备收房时才发现,屋里住着一位老人,拿着一纸登记过的居住权合同不肯搬——原来这套房在出售前,原房主为照顾多年的保姆或再婚配偶设了居住权。本律师在实务中反复提醒:民法典增设居住权制度后,看房只看产权、不看登记,风险极大。本篇把居住权的设立规则和对买房的影响一次讲清。

一、规则依据: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的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这句话有三层含义:

二、怎么设立?书面合同+登记,两个动作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步骤动作法律意义
第一步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双方达成合意,明确期限、条件
第二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才真正设立

关键在于第二步:光签合同不去登记,居住权不成立。 反过来,只要登记了,哪怕合同当事人后来闹矛盾,居住权人的居住利益也受到物权保护。

三、居住权的四个硬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 原则上无偿:居住权是"给人住"的保障安排,默认不付租金,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 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人不能把居住权卖给别人,也不能由其子女继承;
  3.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目的是自住,不是经营牟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消灭后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房屋恢复完整支配状态。

四、遗嘱也能设立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不少老人担心自己走后,照顾自己的人(如再婚配偶、长期照料的亲属)无家可归,会在遗嘱里写明房屋由某人居住至去世。这种以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仍需办理居住权登记才产生物权效力。对买房人而言,不仅要查当前登记簿上的居住权登记,还要警惕房屋是否继承自带有居住权安排的遗嘱。

五、居住权与房屋租赁:一张表看清区别

对比项居住权房屋租赁
权利性质用益物权(对世权)合同债权(相对权)
设立方式书面合同+登记合同即可,6个月以上建议书面
是否有偿原则上无偿一般支付租金
能否转让继承不得转让、继承经同意可转租,不发生继承
对新业主的约束直接约束新所有权人买卖不破租赁,约束较弱

六、对二手房买卖的真实影响:过户不等于入住

⚠️ 二手房尽调的最后一环,是拉一份完整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专门看有没有居住权登记、抵押登记、查封记录。只看房产证原件远远不够。

七、常见误区

八、实用建议

  1. 付款前先拉不动产登记簿:到登记机构查询居住权、抵押、查封三类登记,有记录要重新评估交易;
  2. 把"无权利负担"写进合同:约定房屋无居住权、无抵押、无租赁负担,并约定隐瞒的违约责任;
  3. 带居住权的房子要压价:将腾退难度、期限长度折算进购房款,并书面约定配合义务;
  4. 给老人设权先想清楚:居住权一经登记即长期锁定房屋使用,设置前评估对日后卖房、融资的影响;
  5. 保留登记查询凭证:查询记录、合同、沟通记录均留存,作为尽调到位或对方隐瞒的关键证据。

九、资料来源与时效说明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在温州买二手房,去哪里查房子有没有设居住权?

买卖双方可持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温州各县、市、区均有网点)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重点查看「居住权登记」栏是否有记录。建议网签前、付款前各查一次,留存查询记录作为交易证据。

Q2:我看中的房子带居住权登记,卖家没说,算欺诈吗?

卖家负有如实披露房屋重大权利负担的义务。若卖家故意隐瞒已登记的居住权,导致买家在不知情下交易,买家可依据买卖合同主张撤销合同、赔偿损失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能否撤销、如何索赔,需结合合同条款和证据由专业律师判断。

Q3:居住权一般能设多久?会设成永久吗?

居住权期限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是固定年限,也可以约定至居住权人死亡。只要办理了登记就有效。期限越长腾退越难,议价时应把这一负担折算进房价。

Q4:我自己想给老人设居住权,流程怎么走?

双方先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写清住宅位置、居住条件、期限;然后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完成时设立。以遗嘱设立的,在遗嘱生效后同样需办理登记。各地材料略有差异,建议提前电话咨询当地登记机构。

Q5:买了带居住权的房子,能把居住权人请出去吗?

不能强制清退。居住权是登记设立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可行路径是与居住权人协商,由其自愿注销登记或提前终止,通常需支付合理补偿;协商不成的,只能等待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这一法定消灭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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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内容说明:由项若森律师整理,基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2025 年修订)及婚姻登记相关规定,结合公开裁判规则撰写,仅供普法与实务研讨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个案情况不同,请以正式法律意见及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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