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温州租房的年轻人不少都遇到过:刚住半年,房东突然说"下个月起每月涨五百,不涨就搬";或者房子还没到期,房东说"我把房卖了,你三天内搬走"。租客是只能忍气吞声,还是可以依法拒绝?答案是否定的——租赁合同一旦成立,双方都受约束。本篇讲清房东能不能涨租、能不能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金、租期都是合同条款,一经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房东在租期内单方涨租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租客有权拒绝;租期没到就要求搬走,属于单方提前解除,需要法定或约定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后,双方都可以在合理通知期后解除。租期6个月以上,一定要签书面合同,写清租金、租期、支付方式、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哪怕租客真的欠租,房东也不能当天换锁:应先请求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仍不付的才可以解除合同。擅自换锁、断水断电、扔东西"自力救济",反而可能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房东在租期内把房子卖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对新房东继续有效,租客不用因为换了新房东就搬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房存在严重漏水漏电、燃气隐患、甲醛超标等危及人身安全情形的,即使租客签约时明知瑕疵,仍可随时解除合同,不必承担"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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