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唯一住房),能被强制执行吗?
领域:强制执行与执行异议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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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常见难题怎么办?》(全 15 题)
一、结论
「唯一住房」并非执行豁免。金钱债权执行中,若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居住房、或为逃避债务在执行依据生效后转让其他房屋,或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亦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从该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院可对该唯一住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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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但不得以此为由抗拒执行。
三、司法实践
法院通常采取「置换式」执行:给被执行人保留租赁权(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后拍卖),或为其提供小面积安置房后再处置原房,既保障基本居住又实现债权。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申请人可主动提出:愿按标准预留租金或从变价款中扣除,推动唯一住房处置。
- 被执行人确有居住困难的,可向法院说明并主张保留必要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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