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制拆除,该告谁?街道办、房屋征收部门还是县政府?
领域:行政法(含土地房屋征收)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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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论
核心原则是“谁行为、谁负责、谁为被告”。不能一律把县政府列为被告,否则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被裁定驳回起诉;应区分街道办自行实施、受委托实施与超范围实施,对应不同被告。
二、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直接起诉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机关作出同一行为的为共同被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派出机构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范围内实施行为的以该机构为被告;受委托组织实施的以委托机关为被告。
- 《行诉解释》第25条: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征收补偿中作出行为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受委托的在委托范围内行为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强制拆除类案件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典型情形
- 街道办无政府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强拆的,街道办为适格被告。
- 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实施征收补偿的,法律后果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超出委托范围(如以拆危名义)自行强拆的,实施机关自行担责。
- 市、县级政府仅在确有具体实施或作出决定时才是适格被告,不能一律列为被告。
四、实务操作建议
强拆发生后立即调取责成文书、委托协议与现场笔录,锁定具体实施主体;已被强制执行决定诉讼涵盖的实施行为,不必再就实施行为单独起诉。参考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行申1954号、(2025)最高法行申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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