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拖着不出资,公司能把他除名吗?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股权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 发布:2026-10-10 | 更新:2026-10-10
一、结论
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失权制度: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书面催缴并给予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的,公司可经董事会决议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其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自通知之日起丧失。程序必须合法,否则相关决议可能被撤销或认定无效。
二、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日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书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催缴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六十日。
-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日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经董事会决议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失权的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该部分股权。
三、典型情形
- 股东认缴一百万元,到期只缴了二十万元,董事会发出书面催缴书并给予六十日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董事会决议发出失权通知,未缴纳的八十万元对应的股权丧失。
- 公司未经催缴、未给宽限期,直接开股东会"除名"股东,因程序瑕疵被法院撤销相关决议。
- 失权后长期不处理该部分股权,既不转让也不减资,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可要求公司限期依法处置。
- 股东对失权通知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失权行为无效或撤销。
四、风险防范建议
本律师建议,对不出资的股东,公司应严格按"核查—书面催缴—六十日宽限—董事会决议—失权通知"五步走,全程书面留痕;章程中可事先约定失权股权的处置方式与价格;股东一方也应注意留存已出资凭证,遭遇违法失权时及时起诉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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