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
股权转让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亲属间低价转让并非当然免税,是否符合正当理由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建议转让前先评估个税影响并规范申报,避免事后被核定补税。
二、法律依据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核定的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 同办法关于“正当理由”的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属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之一,但仍须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并规范申报。
- 需要提示:公司持有房产、土地、知识产权等大额资产的,净资产份额可能远高于申报价,税务机关核定时会参照净资产评估,0元/平价不一定被接受。
三、典型情形
- 父亲把名下公司股权0元转给成年子女,以为一家人不用交税。
- 公司名下有一套升值明显的商铺,净资产很高,却按1元平价转让。
- 受让方是侄子、外甥这类旁系亲属,不在法定“正当理由”列举范围内。
- 转让时没申报,几年后税务稽查调账,按净资产核定补缴个税。
四、风险防范建议
本律师建议:第一,亲属间低价转让不等于免税,先做一次净资产测算(尤其公司持有房产、土地、股权、知识产权时),再决定转让价格;第二,确属法定近亲属之间转让的,备齐户口簿、出生证明、公证等身份关系材料,按规定留存备查;第三,不要为避税签“阴阳合同”(明面低价、实际另付),一旦被发现,补税加滞纳金风险更大;第四,转让前同步规划个税与未来再转让的计税基础,避免重复或偏高税负。定价和申报都应留痕、经得起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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