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认为省级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逐级上报,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并作出司法解释后,方可依据司法解释不予适用;在司法解释作出前,不能确认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省级以下地方性法规认为抵触的,应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省级立法机关裁决。
裁判规则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认为省级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逐级上报,由最高法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并作出司法解释后,方可依据司法解释不予适用;在司法解释作出前,不能确认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省级以下地方性法规认为抵触的,应逐级报高级法院,由高级法院报请省级立法机关裁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
生活场景解读
基层法院觉得省里的条例跟国家法律对不上,不能自己一拍脑袋就不适用它。它得一层层往上报,最高法找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出了司法解释才能不用。要是对市里、县里的法规有意见,就报到省高院,由省高院找省人大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