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针对具体案件作出的解释或答复,未经法定程序,不具有行政解释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或参照;如其内容与被解释法律规范的宗旨、精神相符,可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辅助资料,法院可在裁判理由中评述。
裁判规则
被诉行政行为系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起诉人对原行为和复议决定均不服的,应将二者一并起诉,经释明仍坚持只告其一的,法院应依法追加或告知。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生活场景解读
你对派出所的处罚不服,先找公安局复议,复议还是维持,那你去法院得把派出所和公安局一块儿告。如果复议机关把结果改了,你就告复议机关一个就行。别只挑一个告,法院会让你把另一个也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