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K0415

法院对行政程序规则解释权及对行政解释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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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行政管理法律中的程序规则具有当然解释权,并在司法审查中优于行政机关的解释;但在需要较强专业知识信息时应谨慎行使,必要时先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经审查可适用的行政解释性规则,可作为法律依据援引;不具有可适用性的,仅作参考资料。

裁判规则

开发区管委会、土地储备中心等临时机构或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可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未经授权仅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为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判断标准在于该机构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授权依据。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被开发区管委会罚了款,去法院告的时候得搞清楚:这个管委会有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授权它能处罚。有授权,你就告它自己;没授权,它只是替政府跑腿,你得告背后那个真正委托它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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