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K0417

合法合理的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视为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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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对程序规定不具体或未规定时,以规范性文件确认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在不违反上位法且符合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应视为法定程序,法院审理案件时应予参考;但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缩短审批期限承诺,不得作为判断程序是否合法的标准。

裁判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该机构为被告;若授权仅涉及某项职权而该机构超越授权范围作出行为的,仍以该机构为被告,由其对越权部分承担责任。派出机构仅在授权幅度内行事时方具备被告资格。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生活场景解读

派出所本来法律授权它能罚你五百块,它却罚了你两千,这种情况你还是告派出所,不是告公安局。因为法律给了派出所一个“小权限”,它在这个小权限里越权,自己当被告;完全没授权的事才回去告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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