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K0425

上位法未授权处理民事赔偿的行政机关越权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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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规定"造成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系民事责任,未授权行政机关处理民事赔偿争议;行政机关据此作出责令承担连带经济责任的行政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属越权行为;下位法不得自行扩大上位法未授予的行政职权。

裁判规则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机构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法定代表人不同意起诉的,不影响有权机构依决议以企业名义起诉。判断关键在于该内部机构是否作出合法有效决议。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

生活场景解读

你是公司股东,觉得工商局乱罚侵犯了公司权益,董事会开会决议去告,哪怕董事长本人不想告也没用。董事会代表公司作出的决议是有效的,公司就能以自己的名义把工商局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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